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中国社会科学院“一带一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确保中心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及其他各项工作顺畅、高效、机制化运行机制,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非实体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章程。中心全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一带一路”研究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履行规定程序审批并由有关部门正式发文批准设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非实体研究机构、主管单位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代管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
第三条 中心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和“一带一路”的重要论述,系统跟踪研究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外交、安全、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外交大局和中央决策。
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中心严格执行落实我院“三项共识”固根本、“三项承诺”正作风、“三项举措”守底线的政治建设制度机制。
第四条 本中心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第四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协调和广泛联系国内外、院内外专家学者,开展“一带一路”重大问题调研和学术研讨,研究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并报送学术研究和思想理论方面的重要信息;反映学术界动态,报送重要研究成果、对策性建议;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推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广泛合作和优秀学术成果对外推广传播,增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国际影响力。
第五条 本中心不开展下列活动:
(一)不符合主责主业;
(二)以中心名义签署横向课题协议;
(三)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四)主办报刊;
(五)经营性活动;
(六)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我院规定禁止的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六条 中心受院的领导,日常工作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以下简称“俄欧亚所”)管理。
第七条 中心不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第八条 中心实行院、所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九条 中心成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上述岗位中应至少有一名由45岁(含)以下中青年研究人员担任。
第十条 中心成员主要为俄欧亚所在职研究人员,也可吸收院内院外相关专家学者。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中心成员应遵守中心章程、参加中心活动、承担中心交付的研究任务和其他工作;中心成员不得擅自以中心名义,从事与中心宗旨相悖的任何活动,有违反情形的将予以除名,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与后果。
第十一条 中心定期向俄欧亚所报告工作情况,包括工作计划、重大活动、成员增减等;俄欧亚作为中心主管单位,有权对中心进行领导、审查、监督,重大事项须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的成立严格按照院《非实体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中心成立后,名称、主管单位、负责人等主要事项发生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中心有下列情形的,须报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1.变更宗旨或中心章程规定的任务已完成;
2.分立、合并;
3.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中心年度审批表、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或者连续两年不开展业务活动;
4.不再具备院《非实体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规定的成立条件;
5.违法、违规、违纪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6.年度评价总评结果连续两年为C。
第五章 活动
第十五条 中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院各项规章制度,按照中心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以中心名义主办的学术性应报批。国内会议规模在50人以下的由俄欧亚所审批,50人以上的列入俄欧亚所学术会议计划报院审批。国际会议不论参会人数多少,均须按外事工作程序报院审批。
第十七条 中心原则上不外聘研究人员和聘请特邀研究人员,确有需要的须按程序报批,特别是外聘或特聘国(境)外学者,须按外事工作程序报院审批。
第十八条 中心经审批后可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但不得接受国外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 中心不开展各类评比,不主办报刊杂志,不从事经营性活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条 中心不得签订科研业务范围之外的合同;不得擅自以中心名义签署横向课题合作协议;中心签订合同应经俄欧亚所批准,由俄欧亚所代签或共同签署。
第二十一条 凡以中心名义对外联系或发送函件,必须经中心主任签字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中心不单独设立财务账户,所有财务事项均纳入俄欧亚所统一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中心经费经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的,按照批准额度执行;未纳入计划的,5万元以上(含)须经俄欧亚所党委常委会批准;5万元以下须经俄欧亚所所长办公会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俄欧亚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4月20日发布施行的章程同时废止。
中国社会科学院“一带一路”研究中心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