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上合组织研究中心

中心章程

中国社会科学院上海合作组织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本中心的名称:中国社会科学院上海合作组织研究中心(科学院上合中心)。英文名:Center for 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Studies,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 CSCOS-CASS)。

第 二 条 本中心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履行规定程序审批并由有关部门正式发文批准设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非实体研究机构,主管单位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

第 三 条 本中心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的领导下开展业务工作,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 四 条 本中心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系统跟踪研究上海合作组织发展及其成员国家的政治、经济、外交、安全、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外交大局和中央决策。

本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中心严格执行落实我院“三项共识”固根本、“三项承诺”正作风、“三项举措”守底线的政治建设制度机制。

第 五 条 本中心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第 六 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经研究所党委同意,组织国内、国际学术研讨会或学术讲座;

(二)开展学术研究及对外交流,撰写研究报告,研究专著,发表研究论文;

(三)承担纵向课题,组织集体研究,提供高质量学术成果;

(四)审核与中心相关的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群、视频号等平台和发布稿件,相关图书资料的出版与发布,以及其他与意识形态和新闻宣传相关的问题,安全、保密、维稳、舆情等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理;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主管单位批准后开展。

第 七 条 本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协调和广泛联系国内外、院内外专家学者,开展上海合作组织相关重大问题调研和学术研讨;

(二)研究上海合作组织发展进程中的重要理论和实际问题,及时报送学术研究和思想理论方面的重要信息;

(三)及时反映上海合作组织研究动态,报送应用研究成果、对策性建议;

(四)承担上级布置的有关上海合作组织研究课题,组织项目研究,提供决策参考;

(五)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推动与国(境)外相关研究机构、智库广泛合作和优秀学术成果对外推广传播,增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国际影响力。

第 八 条  本中心不开展下列活动:

(一)不符合主责主业;

(二)以中心名义签署横向课题合作协议;

(三)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四)主办报刊;

(五)经营性活动;

(六)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我院规定禁止的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 九 条  本中心实行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党委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 十 条  本中心不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第 十一 条  本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 十二 条  本中心依托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中亚研究室设立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1名。

第 十三 条  本中心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为主要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经批准可超龄任职;

(三)主任须由学术造诣较高的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员担任,秘书长须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在职人员担任;

(四)原则上应包含中国社会科学院45岁以下的中青年人才,加大中青年人才培养力度。

第 十四 条  本中心负责人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为5年,经批准可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个任期。

第 十五 条  本中心负责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任免的,须经主管单位审批并报中国社会科学院备案。

第 十六 条  本中心发生负责人变更,应经主管单位审批并报中国社会科学院备案,任期自上级部门印发正式批复文件之日起算。

第 十七 条  本中心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在所党委领导下,对中心事务负全面责任。

(2)发起并召集中心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以及成员会议。

(3)经商议后发起、分配或布置学术活动。

(4)以中心主任名义参加学术活动,承担研究项目,发表学术成果。

第 十八 条  本中心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在所党委和中心领导下全面开展中心业务;

(2)协助中心领导召集中心会议,组织学术活动;

(3)以秘书长名义参加学术活动,发表学术成果;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 十九 条  本中心除负责人以外的其他成员以聘用协议方式聘任,任期为5年,成员变更程序为新聘用协议,成员退出程序为解聘协议。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 二十 条  本研究中心不刻制印章。

第 二十一 条  本中心经费自筹,财务纳入主管单位统一管理,同时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 二十二 条  本中心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主管单位核准并报中国社会科学院备案。

第 二十三 条 本中心制定活动、人员、财务、机构等制度,完善工作规程。

第 二十四 条 本中心置备成员名册,为查询提供便利。成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报主管单位审批后修改名册,并报中国社会科学院备案。

第 二十五 条 本中心召开工作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以适当方式向成员通报并报主管单位备案,以备查询。

第 二十六 条 以中心名义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应当由主管单位批准。按外事管理程序需报院审批的,以主管单位名义报院审批。

第 二十七 条  本中心聘用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外的研究人员应按照主管单位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以中心名义签署聘用协议、明确聘期和工作纪律等。聘期与负责人任期一致。聘用境外人员应由主管单位报国际合作局审批。

第 二十八 条  本中心聘用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外行政人员或科研助理等,应按照主管单位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以主管单位名义签署聘用协议、明确聘期和工作纪律等。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相关事项处理

第 二十九 条 本中心完成任务或出现相关规定终止情形的,应予以终止。

第 三十条 本中心经主管单位审核、中国社会科学院(或中国历史研究院)批准后即为终止。

第 三十一 条 本中心终止后,应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非实体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人员、财务、档案等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 三十二 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中心主管单位。

第 三十三 条 本章程经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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