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2月08日 来源:俄罗斯驻华大使馆
(俄罗斯联邦政府2002年11月1日第789号决定批准)
一、总则
1.根据《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以下称《地位法》)第6条第8款,本条例确定了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办理临时居留许可的办法,以及在申请获得临时居留许可时应提供的文件清单。
2.凡年满18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士)均可获得俄罗斯联邦政府每年批准的限额(以下简称限额)内的临时居留许可,而限额外临时居留名额的获得应按照《地位法》第6条第3款执行。
3.临时居留许可由负责处理国内事务的联邦行政机关的当地机构(以下称内务机关)签发给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
4.由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本人提交临时居留的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如果申请人已合法地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将申请书交到内务机关;
如果申请人在自己的常住国里,可将申请书交到俄罗斯联邦的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
如果申请人打算在配额内为自己及家属办理临时居留许可,应在申请书中说明这一点。
5.如果外国公民为证明其身份使用的是与其职务和职业有关的证件(包括海员证),或有效期不足半年的证件,其申请不予受理。
6.申请书一式两份,为表格式,其格式由俄罗斯联邦内务部规定。
7.申请表的填写使用俄文,可以手写,也可以用其他技术手段(打字机和电脑)打印。在填写表格时禁止使用缩略语和缩写词。对申请表中问题的回答必须详尽。
8.在递交申请时,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要交4张照片,规格35x45毫米,还需提供以下文件:
(1)证明身份和国籍的证件;
(2)常住国授权机关颁发的证明申请人有无犯罪记录的文件;
(3)居住证,或其他由外国授权机构颁发、能够证明该申请人不在其国籍所属国居住的文件;
(4)证明申请人有资金能力保障本人及家属在俄罗斯的基本生活水平的文件,或是证明申请人没有劳动能力的文件(自然人的收入证明、有税务机关印章的收入申报单、工作单位证明、就业证、退休证、社会保障机关关于领取救济金的证明、领取赡养费的证明、在信贷机构有存款的证明(需写明帐号)、遗产权证明、申请人的赡养人的收入证明,以及其他可证明申请人有不违法的收入文件或证明其无劳动能力的文件);
(5)婚姻状况证明;
(6)子女出生证明,未满18岁子女的身份证明(有护照即提供护照);
(7)14岁至18岁的子女表示同意到俄罗斯联邦居住的证明。子女的签名应经过公证;
(8)申请人及其家属没有患艾滋病的证明;
(9)外国授权机关或俄罗斯联邦授权的卫生机构颁发的文件,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属)没有因毒品引起的疾病、不患有经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疾病清单中列举的传染病。
9.与《地位法》第6条第3款中的任何一点有关的申请人,除了提供本条例第8条中规定的文件,还应提供以下文件:
(1)在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出生、过去拥有苏联国籍的人员,或在俄罗斯联邦出生的人员,应当提供出生登记机关开具的出生证明。如果没有上述证明,1974年版的苏联公民身份证可作为其在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出生和具有苏联国籍的证明文件;
(2)没有劳动能力的、但有子女拥有俄罗斯联邦国籍并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人员,应当提供子女的出生证和身份证,俄罗斯联邦授权的卫生机构和外国权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无劳动能力证明;
(3)申请人父母中至少有一方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有俄罗斯联邦国籍和常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该申请人应当提供出生证明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或母的身份证和俄罗斯联邦授权卫生部门出具的没有劳动能力的证明;
(4)与俄罗斯联邦公民结婚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有住所的人应当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共同生活的、并有外国国籍子女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子女出生或被其收养以及共同生活的文件。
(5)在俄罗斯进行投资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使用其资金的单位领导人给内务机关的信函,说明其已实现了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数额的投资。
如果申请人与其亲属有不同的姓氏,则应提供相关的补充文件来证明他们的亲属关系。
10.如果申请书所附的证明文件是用外文书写的,则应提供经过公证的俄文译文。
11.本条例第9条中指出的申请人还应提供依据俄罗斯联邦立法他们拥有住房的证明文件,或提供俄罗斯国籍的公民同意向其提供住房的文件,该公民应为已成年的、居住登记地在俄罗斯联邦境内。
12.在向俄罗斯联邦内务机关、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提交申请书时,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的所有表示愿意在俄罗斯联邦生活的家庭成员必须在场,他们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提交文件。
13.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其身份、出生、婚姻、继承权的文件、就业证、退休证以及本条例第8条第3款和第9条第1款规定的文件应当予以退还,而这些文件的复印件和公证过的俄文译文应与申请书附在一起。
二、申请书的受理
14.在受理申请书时应当检查所提供的文件手续是否正确。应由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结果,确认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的签字的真实性。在负责人的签字上以及在申请书的照片上应加盖俄罗斯联邦内务机关、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印章。
应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说明法律规定的拒发临时居留许可的原因和审理申请的期限。
15.对申请书应进行登记,并注明登记号。应向申请人提供证明已收到申请书的收据。
16.交给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的申请书连同所附文件应在一个月内通过外交信使递交内务机关。
17.内务机关应审查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检查是否具有《地位法》第7条规定的那些拒发临时居留许可的情况,为此还应向有关安全机构、司法部门、税务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询查。上述机构应在2个月内通报该申请人是否存在拒发临时居留许可的情况。
根据调查结果,内务机关将对是否签发临时居留许可作出决定,应对每个申请分别作出批复。
18.对申请的审理期限应为:从接到所有必备文件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19.内务机关必须在作出批复后的一个月内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函,并说明批复的序号和日期,如果是拒绝签发应说明理由。
20.如果申请人是在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提交的申请,那么内务机关的批复通知函应寄到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并注明发文号码。
21.内务机关有关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签发临时居留许可的批复是申请人在俄罗斯联邦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办理入境签证的依据。
三、临时居留许可的办理
22.进入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到内务机关办理临时居留许可。
23.为年满14岁以上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所办理的临时居留许可的形式为:在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上加盖规定形式的印戳。
为未满14岁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所办理的临时居留许可的形式为:在证明其父母(已获得临时居留许可)一方身份的证件上盖上规定形式的印戳。
没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的无国籍人士将发给其规定形式的临时居留证。
24.临时居留许可的期限为3年。
25.在办理临时居留许可时,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应进行强制性的国家指纹登记。
26.应按《地位法》规定的方式交纳临时居留许可签发手续费。
领取临时居留许可证应按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金额交费。
27.内务机构的官员在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签发临时居留许可时应向其说明:获得临时居留许可的人员的法律地位,《地位法》第7条规定的注销临时居留许可的理由,每年需到内务机关进行重新登记。
重新登记的办法由俄罗斯联邦内务部制定。
应当事先提醒得到临时居留许可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根据《地位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无权在允许其临时居住的俄罗斯联邦主体范围内擅自改变居住地点,或在这个联邦主体之外选择居住地。
28.一旦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作出了《地位法》第7条中指出的那些行为,内务机关应作出取消其临时居留许可和签发离境签证的决定。
安全机构、司法部门、税务机关、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一旦发现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有上述行为,应在10天内通知内务机关。
内务机关应将自己的决定在3日内通知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要求其自接到这一决定之日起15天内离开俄罗斯联邦。同时在证明外国公民身份的证件上,加盖取消其临时居留许可的印戳,而对于持有临时居留证的无国籍人士,应没收其临时居留证。
如果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离开俄罗斯,内务机关应按照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方式采取措施将其驱逐出境。
29.内务机关对获得临时居留许可的人员进行登记,并按规定程序,将有关资料以及被拒签临时居留许可人员和被注销临时居留许可人员的有关资料提交给记录有关在俄长期或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资料的中央数据库。
莫斯科
2002年11月5日
第19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