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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的外国公民提供医疗救助的规定
来源:2006年02月08日 来源:俄罗斯驻华大使馆 2010年05月14日

2006年02月08日 来源:俄罗斯驻华大使馆

  根据俄罗斯联邦保障公民健康基本法第18条(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及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第33号,1318页)、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2004年,#35,3607页),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

  通过《向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的外国公民提供医疗救助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弗拉德科夫

  ***

  俄罗斯联邦政府

  2005年9月1日第546号决定通过

向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的外国公民提供医疗救助的规定

  1.本规定明确了向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的外国公民提供医疗救助的制度。

  2.医疗防疫机构不拘组织、法律形式,向在俄罗斯领土上临时或是长期居住的外国公民提供医疗救助。

  3.向外国公民提供医疗急救是免费、及时的。

  4.外国公民的生命安全受到直接威胁,需要紧急医疗救助(遭遇不幸、外伤、中毒)时,根据法律或特殊规定,国家或是市政卫生体系中的医疗防疫机构、医务工作者以及其他人士,必须向外国公民提供医疗急救。

  5.向外国公民提供计划医疗救助是收费的。

  6.在外国公民所受的身体损伤并不对其生命构成直接威胁时,根据收费医疗合同或是自愿和(或)强制医疗保险合同,向其提供计划医疗救助。

  7.在外国公民提供必要的医疗证明(病历摘要、医院诊断、X光透视、化验结果等)、能够支付实际全部医疗费用的保证金、预付款的情况下,对其提供计划医疗救助。

  8.在治疗结束后,根据协商结果,向外国公民或代表其利益的法人及自然人寄送病历摘要,写明住院时间、诊断结果及治疗方法。

  由俄罗斯联邦向其他国家发出的医疗证明的官方语言为俄语。

  9.治疗结束后,实际医疗费用的帐单由医疗防疫机构在10天内寄往外国公民或是代表该公民利益的法人或是自然人处。

  10.因医疗救助或是未能及时支付医疗费用所产生的纠纷,根据俄罗斯联邦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11.如果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中有向外国公民提供医疗救助的另外制度,则按国际条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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