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2月08日 来源:俄罗斯驻华大使馆
一、总则
1、根据《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以下简称《地位法》)第8条第5款,本条例确定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发放及重新登记居住证的办法。
2、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获得临时居留许可后居住一年以上的、年满18岁的外国公民可以领取居住证。
3、负责内务问题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当地地方机构(以下简称内务机构),根据有行为能力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本人于其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居留许可期限结束前六个月之前亲自提交给内务机构的书面申请,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发放居住证。
未满18岁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的居住证根据其父母或合法代表向内务机构提交的书面申请发放。
4、申请书表格一式两份,其格式由俄罗斯联邦内务部确定。
5、申请书表格用俄文手写或利用技术手段(打字机、电脑)填写清楚。填写表格时不得使用简称或缩略语。对表格中的问题应详尽回答。
6、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在提交申请书时,提供4张35X45毫米的照片和以下文件:
①证明个人身份和国籍的文件;
②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临时居留许可材料;
③证明申请人拥有确保本人及家庭成员在俄罗斯联邦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的文件,或证明他没有劳动能力的文件(自然人收入证明,税收机关认可的收入申报单,工作单位证明,就业证,退休证,社会保障机构提供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证明,在信贷机构拥有存款的证明及账号,遗产继承权证明,申请人赡养对象的个人收入证明,证明从事不被法律禁止的活动得到的收入的其他文件或证明无劳动能力的其他文件);
④子女出生证及证明不满18岁子女身份的证件(如有护照即提供护照);
⑤14-18岁子女同意在俄罗斯联邦居住的文件。子女在文件上的签名应经过公证;
⑥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证明在居住地拥有个人住房、居住场所的文件;
⑦证明申请人(其家庭成员)未携带艾滋病病毒的诊断书;
⑧俄罗斯联邦卫生部门发放的、证明申请人(其家庭成员)不吸毒、未患有任何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清单中所列举的、对周围的人构成危险的传染病的文件;
7、根据《地位法》第6条第3款第2、3、4项规定获准暂住的人员,除本条例第6款列举的文件外,还需提交:
①有劳动能力的子女长期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居住并拥有俄罗斯联邦国籍的、被认定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需提交子女的出生证和身份证,以及由俄罗斯联邦卫生主管部门发放的证实申请人没有劳动能力的证明;
②无劳动能力的父或母拥有俄罗斯联邦国籍并长期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居住的人员,需提交无劳动能力的父或母的出生证明和身份证,以及由俄罗斯联邦卫生主管部门发放的证实父或母无劳动能力的证明;
③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长期居住的俄罗斯联邦公民结婚的人员,需提交结婚证和拥有俄罗斯联邦国籍的配偶的身份证。
在申请人与其亲属姓氏不同的情况下,双方的亲属关系需要额外提供材料加以证明。
8、如果上述申请书附件系外文材料,需提供经公证的俄文译件。
9、如果在提交申请书时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有效期不到六个月,申请书不予受理。
二、申请书的受理
10、在申请书被受理时,检查所提供文件的正确性。内务机构主管人员核查事实以及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的签名的真实性,并签字确认。在公职人员签字和贴在申请书上的申请人照片上加盖内务机构印章。
告知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有关《地位法》规定的拒发居住证的理由及其申请书的审理期限。
11、接受的申请书登记注册,并附上注册号码。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接受审理的证明。
12、内务机构审理申请书,对是否存在《地位法》第9条中所规定的拒发居住证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
根据内务机构审理结果,做出发放或拒发居住证的决定。每个申请书均单独做出决定。
13、申请书审理日期,自递交申请书及所有必要的和规定办理的文件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14、内务机构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4天之内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函,并通知批复的序号和日期,如果拒绝则说明理由。
三、居住证的办理、发放和重新登记
15、内务机构公职人员在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发放居住证时,向其解释获得居住证人员的法律地位,《地位法》第9条规定的注销居住证的理由,以及每年在内务机构重新登记的义务。
重新登记的办法由俄罗斯联邦内务部确定。
16、居住证发放给年满14岁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未满14岁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写入父母双方的居住证。
未满14岁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成为孤儿后可获得居住证。
在证明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个人身份的证件上注明已发放居住证。
17、发放给外国公民的居住证有效期应与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文件相同,但不得超过5年。发放给无国籍人士的居住证有效期限为5年。
发放给外国公民的居住证按附件一的格式填写,发放给无国籍人士的居住证按附件二的格式填写。
18、发放居住证需征收一定的费用,数额由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
19、居住证一旦丢失,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应当在10天之内向内务机构提供一张照片和补发居住证的申请(说明丢失原因)。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任何其他文件。在检查丢失情况后,补发居住证,并征收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费用。
20、居住证有效期满后,可以根据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递交给内务机构的申请再延期5年。居住证延期申请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之前提交。居住证有效期限可以不限次数延续。
21、在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在俄罗斯联邦其他主体境内的新居住地进行登记时,应按本条例第10至第14款阐述的办法,办理居住证重新登记。
在居住证上应注明重新登记,并由公职人员签字和当地内务机构盖章加以确认。
22、如果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从事了《地位法》第9条规定的行为,内务机构应做出废除其居住证并发放俄罗斯联邦离境签证的决定。
安全机构、司法机构、税收机构、社会保障机构、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一旦发现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从事了上述行为,应在10天之内将这一情况通知内务机构。
内务机构在3天之内将做出的决定通知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并警告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5天之内必须离开俄罗斯联邦。同时,在无国籍人士的居住证上做出相应的标注,没收外国公民的居住证,并在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文件上标明。
23、内务机构对获得居住证的人员进行登记,并按规定的程序,将他们的有关资料、被拒发居住证人员以及被注销居住证人员的有关资料提交给记录有关临时或长期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资料的中央数据库。
莫斯科
2002年11月5日
第19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