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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经济诉讼制度初探

陶建国、谢何芳 来源:2011-07-30 《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陶建国:河北大学 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谢何芳:河北大学 研究生院,河北 保定 071002)

  摘 要:出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之需要,乌兹别克斯坦于 20 世纪 90 年代初建立了经济法院,并制定了《经济诉讼法》。经济诉讼制度与普通民事诉讼有着较大差别,显示了这一制度独自的特色。在依法建立市场经济的今天,乌兹别克斯坦的经济诉讼制度对我国法律制度具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乌兹别克斯坦;经济诉讼法;企业;经济法院

  中图分类号:D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549(2011)02-0071-04

  作者简介:陶建国(1963-),男,河北省平泉县人,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诉讼法方向研究;谢何芳(1983-),女,甘肃兰州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诉讼法方向研究。

  乌兹别克斯坦的法院体系分为刑事法院、民事法院和经济法院。经济法院是 1992 年设立的,1993年,乌兹别克斯坦出台了《经济诉讼法》,1997 和2000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改。乌兹别克斯坦经济法院采取两级法院制,即最高级别法院为最高经济法院,地方经济法院为设立于各州的州经济法院以及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经济法院和塔什干市经济法院(与州经济法院同级),州级经济法院共14所。[ 1 ]目前,全国经济法院共有法官120多人,其中女法官超过25人。有多名法官获得了功勋法律家称号。[ 2 ]依据《经济诉讼法》规定,经济法院裁决发生于经济领域的纠纷以及本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管辖案件,经济法院保护经济领域中受侵害的权利、发生争议的权利及法律保护的企业、机关、团体及市民的权益。通过裁判,维护经济领域的法秩序,预防违法行为发生。

一、经济法院的管辖和审理组织

  经济法院负责审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一是企业法人之间以及非法人企业主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于经济领域的纠纷;二是法人企业及非法人企业主与国家机关或其他机关之间因经济管理发生的纠纷;三是确认经济管理法令无效纠纷;四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等。《经济诉讼法》细化了纠纷类型,依据第24条,经济法院可以审理如下案件:(1) 经济合同效力纠纷;(2) 关于所有权确认纠纷:(3)关于不履行债务及不适当履行债务纠纷:(4)所有权人或合法占有人对他人非合法占有财产请求返还的纠纷;(5)所有权人或合法占有人提起的侵害所有权之外的侵权纠纷:(6)关于损害赔偿纠纷:(7)关于名誉、尊严及声誉的保护纠纷:(8)关于请求确认国家机关及自治机关颁布的法令违法且侵害团体或市民权利或合法权益的纠纷;(9)征收金钱(包括税金)程序中主张执行文书或其他文书欠缺法律效力的争议、以及向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公民追索款项的纠纷;(10) 国家登记机关拒绝企业登记申请引发的纠纷:(11) 对具有监督职能的国家机关作出的罚金不服引发的纠纷:(12)破产案件;(13)查明对团体或市民的权利发生、变更、终止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案件。

  提起经济诉讼应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对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法人分支机构提起诉讼,可以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多个被告处 于不同地区,则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个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不明,可以向财产所在地或被告最后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如被告居住于国外,原告可以向财产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经济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的,也可以向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团体或个人破产的案件,应向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建筑物或设施以及土地所有权纠纷案件、请求非法占有建筑物或设施或土地的人返还财产的诉讼、建筑物或设施以及土地所有权人(或合法占有人)提起的请求排除侵害所有权之外的侵权诉讼等可以向建筑物、设施或土地所在地的法 院起诉。因运输契约发生纠纷对经营主提起诉讼,应向运输经营主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管辖权一旦确定,不因当事人住所等变更而发生变化。但遇以下情形,应将案件移送至其他经济法院:案件审理中,发现该案件由该经济法院审理不符合管辖权规则;法官回避后无法组成新的审判组织;客观上案件无法由该法院审理。被移送法院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经济法院之间不得就管辖权问题进行争议。

  经济法院一审案件原则上由独任法官进行审理,但任何案件经法院院长决定也可由合议庭审理。由于最高经济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较为重大,所以,最高经济法院的一审案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二审案件以及再审及监督审案件均实行合议庭审理,合议庭由3名以上奇数法官构成,所有法官在审理中具有同等的权利。合议庭依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案件表决,任何法官都不得放弃投票权,不同意其他法官意见的法官也必须在判决书上签字,但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表达特别意见,该特别意见必须附加于案件记录。法官在裁决经济案件时,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不受非法干涉,非法干涉法院裁判权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经济诉讼原则上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法官审理经济案件应依据乌兹别克斯坦宪法、法律、法令及乌兹别克斯坦参加的国际条约进行裁判。审理案件时,如遇国家或其他机关超越权限发布的法令,且该法令与法律不符的,法官只能依据法律判案。当法律对纠纷关系没有规定时,法院应适用类似的法规,没有类似法规则根据法律的一般原则和精神解决纠纷。[ 3 ]

二、经济诉讼的审理程序

  依据《经济诉讼法》规定,可以启动经济诉讼程序的主体有企业或个人、检察机关、国家机关和其他机关(限于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经济诉讼的,除了不可以进行和解外,具有与其他原告相同的诉讼权利。检察官撤回诉讼的,不影响已经参见诉讼的原告继续进行诉讼。但如果参加诉讼的原告放弃诉讼的,则检察官必须撤回诉状。

  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5日内应作出是否受理诉状的决定。法院受理诉状的,案件进入审前程序,审前程序须在收到诉状之日起的10内结束,审前程序中法官可以实施以下行为:追加被告或诉讼第三人;就案件程序通知利害关系人;要求案件参加人、其他团体、其他公务员提出与解决案件纠纷有意义的文书和资料;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传唤证人;确定鉴定事项;传唤诉讼参加人;尝试和解;采取保 全措施等。自决定开始审前程序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必须审结案件。遇有特别情形时,可经经济法院院长同意延长,但延长期间不得超过1个月。诉讼采取当事人对抗主义,法官在听取双方当事人辩论基础上,结合诉讼证据进行事实认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如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可以依据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自判决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一审判决的经济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案件由作出判决的一审法院审理。检察官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也可以提出上诉。一审法院的上诉审法官依据案件既存的证据及补充的证据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受上诉人异议理由的约束,可以对一审判决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进行全面审理。

  对于生效的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最高经济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检察官认为判决存在错误的,也可以提起再审。最高经济法院经审查再审诉状,对于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应决定再审。决定再审后,最高法院有权命令停止执行一审法院判决或二审法院判决。最高经济法院应自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审结。最高经济法院对一审和二审判决的实体法适用和诉讼法适用问题进行审理,经审理可以作出如下判决:维持原判决驳回再审请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变更原判决:认定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之一有效;全部或部分撤销原判决终止案件审理。最高经济法院变更或撤销原判决的情形主要是原判决适用实体法或诉讼法错误。

  《经济诉讼法》还规定了作出判决的经济法院启动再审制度。即经济法院根据新发现的事实认为自己作出的生效判决存在错误的,可以决定再审。再审理由包括:(1)发现了当事人一直不知晓的有关案件本质的事实;(2)判决书是根据证人的伪证、鉴定人虚假的假定结论、错误的翻译或者伪造的文书或物证作出的,且上述情形被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证明;(3)当事人、代理人或法官具有影响判决的犯罪行为,且这些行为被生效判决所证明;(4)判决所依据的经济法院判决、其他法院判决或其他机关的决定被撤销。再审申请书由案件当事人向作出再审决定的法院提出,自法院决定再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提交再审申请书的,法院不再受理申请。

  对生效的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最高经济法院院长或副院长以及最高检察院总检察长或副总检察长,可以依法提起监督审,负责监督审的机构是最高经济法院干部会。提起监督审后,在监督审 审结前应停止原判决的执行。提起监督审者有权要求有关法院提出案件记录,以便审查判决是否存在错误。提起监督审应通知案件当事人,撤回监督审申请时也应通知当事人。最高经济法院干部会审理监督审案件可以就案件状况和异议申请的理由听取最高经济法院法官的报告。干部会可以传唤案件当事人出席审理程序,但案件当事人不出席的,不影响审理。监督审无论是否由最高检察院总检察长或副总检察长提起,其必须出席监督审程序。监督审判决须由经济法院干部会全体成员进行表决,并遵守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任何参与审理的法官均不得放弃投票权。判决由最高经济法院院长签名,判决自作出时发生法律效力。

三、经济法院的作用及其存在的问题

  经济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体现了乌兹别克斯坦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社会经济发展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要求,经济法院的理念也是围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有效的司法保障机制来确立的。经济法院非常注重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这是因为,在建立市场经济过程中,乌兹别克斯坦的中小企业日益显示出其重要地位,但中小企业也面临诸多问题,特别是对中小企业具有监督管理权力的 机关,由于服务于市场经济的意识不强,侵害中小企业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法院有必要充当保护中小企业合法利益的角色。经济法院在审理行政机关侵害中小企业权益的案件中,严格依法裁判,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审理经济案件中,如果发现公职人员故意或过失给经营者造成损害的,经济法院可以判令公职人员用个人财产进行赔偿。如果作为被告的公职人员严重违反法律(不作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经济法院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解除职务或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书。对构成犯罪的公职人员经济法院可以提起刑事诉讼,但这一情 形主要适用公职人员的行为给经营者造成严重经济影响或破产。2001 年,有 933 名公职人员被经济法院提起刑事诉讼,4833人被判决用个人财产进行赔偿,6319人被追究行政责任,291人按照经济法院的建议被解除公职。

  为了方便中小企业经营者诉讼,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可以免交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可以判决由被告支付。在中小企业诉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诉讼中,如果是针对其滥用行政权力起诉的,则企业可以免交诉讼费用,检察机关为了维护企业利益提起诉讼的也实行免交诉讼费用政策,对于农业企业,可以减免诉讼费用。[ 4 ]

  经济法院为了提高企业主的经济法知识,经常组织法律知识讲座,仅2001年,全国的经济法院举办了500多次讲座班。此外,经济法院还通过广播和电视宣讲经济法知识,法官通过发表论文的方式探讨经济法问题。最高经济法院成立了再教育中心,通过演讲会的形式对中小企业经营者进行经济法方面的继续教育,该中心开课教师大部分来自经济法院法官。

  2005年6月14日,乌兹别克斯坦以总统令形式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经营主体权利保护体系的措施》。该命令严格限制监督机构干预经营主体的活动,加强了对企业合法利益的保护。乌兹别克斯坦 对企业的保护政策,不仅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中小企业的繁荣,也为经济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机遇,并日益显示出经济法院的重要意义。

  乌兹别克斯坦的经济诉讼制度在不断完善的同时,也面临需要解决的诸多问题。比如,目前仍然没有设立基层的经济法院,最低级别的经济法院为州法院,所以,不利于当事人方便诉讼。另外,由于法官编制有限,而经济纠纷频发,使得法官面临较大的审理负担。再者,政府对企业的纳税负担较高,一些官员对企业施加压力,这对法官来说有时很难作出恰当的利益平衡。目前,乌兹别克斯坦要求将民事法院 和经济法院统合为一的呼声较高,支持者和反对者一直进行着激烈的争论,但从目前来看,短时期内统一两种类型法院尚不可能,一是因为独立的经济纠纷解决机制有较长的传统,人们已经习惯和认可了这一机制,难以一时改变。二是统一两种类型法院需要完善法官知识结构和审理技能,这一人才培养过程将是个长期性工作。

  乌兹别克斯坦正在筹划建立交通法院和税务法院,这也许会重新规划经济法院业务范围。过去,经济法院很大一部分案件是税务纠纷案件,如果单独成立税务法院,也许会给经济法院的业务造成不小的冲击。另外,乌兹别克斯坦有望通过修改经济诉讼 法典引入陪审制度,但问题是,一旦引入陪审制,经济法院保护中小企业的作用是否会有所减弱?陪审制度对经济诉讼会带来怎样的影响?这些问题均是乌兹别克斯坦经济法院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四、结语

  乌兹别克斯坦经济诉讼机制的形成是由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因素决定的。如果追溯其历史,可以发现其渊源来自前苏联的经济仲裁制度。苏联解体后,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在内的许多中亚国家在经济仲裁庭的基础上打造了新的经济法院机制。[ 5 ]目前,经济法院对于维护乌兹别克斯坦的经济秩序,特别是维护中小企业利益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我国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尝试在法院内部设立经济审判庭,在很短的时间内,全国各地法院纷纷成立这一审判组织。但在 2000 年,出于司法改革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撤销经济审判庭。目前,提倡重新成立经济审判庭的呼声再次浮出水面。有学者认为成立经济审判庭不但是现实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成立经济审判庭并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相矛盾,也不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冲突,更有充足的可借鉴的外部资源和国内实践。[ 6 ]笔者认为,成立经济审判庭实有必要,其能够保障经济法的实施,促进国民经济健康 发展。今后我国应当加强经济诉讼制度的研究,既立足本国的实际,也应充分关注外国的立法。既应当掌握国内层面的法院规则,也应当了解国际层面的法院制度。在适当的时候,重新设立经济审判庭,丰富和充实我国的司法制度;其次,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我国中小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于在资金、信息、人才等方面也面临诸多问题,需要国家政策给予倾斜。笔者认为,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我国应在诉讼费用和法律 援助方面提供有效支援,充分体现司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再者,我国人民法院应对各类企业进行经济法知识方面的宣传,使经营者明确自己在经济社会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知晓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正确有效的维权途径;最后,我国人民法院的法官应加强经济法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经济纠纷审理能力。对此,应组织法官进行经济法知识的培训,鼓励法官进行经济审判理论的研究,力争法官在推动经济发展、构筑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作用。

  参考文献:

  [1] [日]丸山毅.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司法制度[J].ICD NEWS,2002,(4):68.

  [2] [日]名古屋大学法政国际教育合作研究中心.20世纪中亚体制转换和法——法律完善现状和课题[M].东京:名古屋大学法政国际教育合作研究中心.2005:110.

  [3] [日]香取润氏.乌兹别克斯坦经济诉讼法典[EB/OL].http://www.moj.go.jp/HOUSO/houkoku/keisai -kiji/lawno.15_1.pdf.2009-7-17.

  [4] [日]丸山毅.第一次乌兹别克斯坦法律完善支援研修结果概要[J].ICD NEWS,2003,(9):180.

  [5]张守文.经济法院的经济思考[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82.

  [6]邢会强.重提经济审判庭的设立[J].法商研究,2009,(2):48.

The System of Economic Procedure in Uzbekistan

TAO Jian-guo1,XIE He-fang2

(1.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s,Hebei University,Baoding,Hebei 071002;2. Graduate School,Hebei University,Baoding,Hebei 071002)

  Abstract: In order to promote economic development, Uzbekistan developed the "Economic Procedure Law." Economic procedure system is different from the civil litigation system. This system has its own distinct characteristics. At present , China is establishing a market economy. Uzbekistan's “Economy Procedure Law” on China's litigation system has a very good inspiration.

  Keywords: Uzbekistan; “Economy Procedure Law”; enterprise; Economic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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