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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工程服务公司涉及税费浅析

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费明 来源:2010-09-13 《才智》2010年第4期

  2009 年 1 月 1 日,哈萨克斯坦新税法正式生效。该新税法以欧盟的税制原则为基础,旨在为建设现代化和一体化的国民经济创造有利条件,优化税收优惠结构,完善税务管理体系。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家按照哈国法律成立的主营钻井工程服务的有限责任合伙公司(类似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中方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就我将在实践中涉及到的一些税费简要介绍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哈萨克斯坦的居民法人企业以及有来源于哈萨克斯坦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居民法人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 就其来源于哈国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在2009 年 -2012 年为应纳税所得额的 20%。应纳税所得额等于调整后的年度收入总额减去法定扣除项后的金额。年度收入总额包括所有形式的收入,包括资本收益。

  一般扣除项:通常根据哈萨克斯坦的税法规定,所有与产生收入相关的并有恰当证明文件的费用都可以扣除,除非税法明确规定某些特定费用不能抵扣。在实践中,哈萨克斯坦对支持性文件的要求非常高,另外由于对某些特殊业务的细节缺乏了解,税务局经常不允许扣除一些费用。现就企业常见的扣除项进行说明:

  1、利息扣除: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新资本弱化规定,适用于哈萨克斯坦居民企业支付给居民或非居民的利息支出。资本弱化规定明确了利息的扣除限额,计算公式如下:

  (A+E) + (AC/AL)×(LC)×(B+C+D)

  A 为除 B、C、D、E 项以外的利息金额;

  B 为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金额,E 项金额除外;

  C 为支付给在有优惠税收政策的州登记的企业的利息金额,B 项金额除外;

  D 为在执行担保、有保证人或其他形式的保证的情况下,支付给独立第三方的,由关联方提供保证金或抵押品、作为保证人或其他形式的保证而使贷款展期的利息金额,C 项金额除外;

  E 为在哈萨克斯坦成立的信贷公司提供的贷款利息;

  LC 为限额系数,金融机构为 7,其他公司为 4;

  AC 为股本的年平均数;

  AL 为债务的年平均数。

  2、准备金: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抵扣呆账和坏账准备金,但金额要由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确定,并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其他企业可以抵扣逾期三年的坏账,但要取得相应的支持文件。

  3、税务资产折旧:针对税法折旧,固定资产分为四大类,可以根据下面列示的最大折旧率在限额内按照任何折旧率计提折旧。

类别号
资产类型
最大折旧率
建筑物、构筑物(油气井和传输设备除外)
10%
机械设备(生产石油和天然气的机械设备除外)
25%
办公设备和计算机
40%
没有包含在其他类别的固定资产
15%

  (包括油气井和传输设备以及生产石油和天然气的机械设备)

  折旧具体计算方法: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的折旧计算方法比较特殊,计算公式为企业根据年末固定资产列表中的税务资产净值 × 相应折旧率。除第一大类需要逐一列示每项固定资产,逐一按上述公式计算折旧外,其余大类均按照相应大类年末固定资产列表中的税务资产净值 × 相应折旧率,不再单独计算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

  以第四大类资产为例:

  第 n 年折旧额 = 第 n 年末第四大类税务资产净值 ×(1-15%)(n-1)×15%

  由此公式可以看出,固定资产折旧逐年减少,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导致应税利润增加。

  4、出差费用:出差费用,除机票(火车票等)、住宿费可以直接抵扣外,哈国境内出差可以按最高每天 6 倍月计算指数(2010 年月计算指数为 1413 坚戈,约合 9.5 美元)计算出差补助,境外出差可以按最高 8 倍月指数单位计算出差补助,在取得合格的支持文件后,可以在税前抵扣。合格的支持文件是指:出差命令、机票等交通票据、登机牌(乘坐飞机)、住宿票据以及出差行程文件(需取得出差地单位或宾馆的签字、盖章),由此可以看出哈国对收入扣除项的支持文件要求之严格。

  关于汇兑损益:按照税法规定,汇兑净收益应计入应税收入,汇兑净损失可以作为抵扣项,由于当地货币 -- 坚戈的不稳定性,对于外币业务较多的公司,汇兑损益波动会比较大,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也比较大。

  不可扣除项(未全部列示):

  1、与为取得收入而开展的活动无关的费用;

  2、将支付或已支付给国家预算的罚款,按照政府采购协议应付或已付国家预算的罚款除外;

  3、税法规定了扣除率,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

  4、纳税人免费提供的资产的价值,除非税法另有规定。

  关于亏损弥补: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在之后的 10 内抵减年度应税利润,亏损不得向以前年度结转。

二、预提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指非居民企业在哈萨克斯坦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工取得的所得。对于非居民来源于哈萨克斯坦的所得总额,税务代理人应代扣代缴相应的税款。支付来源于哈萨克斯坦所得的任何进行了税务登记的企业,为潜在的税务代理人。

  税率:

保险所得赔偿金 10%
股息、利息 15%
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收入 5%
其他 20%

  根据中哈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只要能取得符合哈萨克斯坦税务要求的证明文件,可以获得一定的减免。如果要采用税收协定的相关减免政策,税务代理人必须在支付款项时就实际已取得相关证明文件。例如:我公司从国内公司取得贷款产生的利息,按照规定应就利息缴纳 15% 的预提所得税,如果我们能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预提所得税可以降低到 10%。

三、增值税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哈萨克斯坦进行增值税登记的个体户、居民法人企业、通过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在哈国开展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以及根据哈萨克斯坦海关法规,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进口货物的企业。

  应税流转额为增值税纳税人从下列活动中取得的流转额: 1、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供应地在哈萨克斯坦,某些免税流转额除外(例如融资租赁下的财产转入、某些资产的进口等);

  2、从非居民企业接收劳务,该非居民企业不是哈萨克斯坦的增值税纳税人,且没有通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税基:一般来说,应税流转额取决于所售商品、服务的价格,此价格为交易价格和关税,增值税不包含在内。

  税率:自 2009 年开始哈国增值税税率为 12%。此外,对于出口销售货物和国际运输服务,流转额按零税率征收。

  增值税抵扣:增值税纳税人采购商品和接收劳务支付的增值税(即进项税额),包括进口增值税,通常在确定纳税 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用来抵扣销项税额。但是开展免税业务或某项业务视同在哈萨克斯坦境外开展,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增值税的计算和留抵: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等于一个纳税期间内,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申请退税。尽管税法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的退税程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办理退税通常比较复杂。

  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支付的进项税额与取得下列项目相关,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1、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属于应税流转额;

  2、用于住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作为旅店的建筑物除外;

  3、作为固定资产采购的客车;

  4、用于修理出租的住宅建筑物所需的货物和劳务。

四、关税

  进口关税的税率按照货物代码来确认。即,每个货物代码都对应一个关税税率,税率从 0-30% 不等。每个货物代码都有对应的种货物性质描述,符合该描述的货物可以用该代码报关。

  有个别特殊情况,例如,部分货物既符合某个代码的描述,又符合另外一个代码的描述。这个情况下,则需要我们提供技术文件,争取海关认可我们建议的代码,以争取较低的关税。

  钻机整体报关需要给海关书面申请,海关审核批复后才会给与报关代码,之后才可以整体报关,争取到零关税。

五、其他税种

  我对涉及到的其他小的税种,在此只做简要介绍:

  1、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受雇所得税率为 10%。

  2、社会税:由雇主支付,按照工资总额扣除法定养老金后的 11% 缴纳。

  3、养老金:法定养老金为当地雇员工资总额的 10%,由雇主代扣代缴。

  4、社会保险:法定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 4%,由雇主根据支付给当地雇员的所得缴纳。

  5、财产税:应税项目为位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住宅、房屋及附属建筑和其他与土地紧密连接的建 筑物,按照应税项目年平均价值的 1.5% 征收财产税。

  6、交通工具税:根据发动机排量,递减征收。

  7、生态环境税:根据柴、汽油消耗量及污染环境气体排放量等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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