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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出入境管理程序/特别提醒各类团组:出入境时必须认真填报“报关单”

来源:2011-05-22 2011-05-20 07:15 文章来源:经商处

特别提醒各类团组:出入境时必须如实填报“报关单”

   乌属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外国人出境时携带外汇数额不能超过其入境时申报的数额,否则,一经查出,全部没收并处以罚款,甚至被关押。

    特别提醒出访团组及个人:入境乌兹别克斯坦应填妥两张海关报关单,一份提交海关,一份由本人保留至出境。入境时如有贵重首饰、影像器材等一定要填好报关单,并且出境时一定要带出。出境时不得携带超出申报单数目的外汇。不要有侥幸心理,必须如实填写出入境报关单(入境、出境均需填报,入境时填报一式两份,一份留好,待出境时与新填的申报单一起交给海关)

    除外交护照外,一律办理乌兹别克斯坦签证。如果在乌兹别克斯坦逗留期限超过3天,须自入境之日起3天以内到当地内务部出入境和户籍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将在护照上加盖登记印章。如果住宿宾馆、酒店,由宾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居留登记手续。住宿居民家中,由本人和留宿人到当地内务部办理登记手续,登记费为20美元以上。

     http://www.qianzhengdaiban.com/gaikuang/wuzibiekesitan.html

 

 

                     乌兹别克斯坦涉及外国人的相关法律法规

2010/12/21 (摘自大使馆网站)

 

  为关于外国人在乌办理居留手续

  一、 因私邀请外国公民来乌并向其提供住所的乌国公民应协助外国公民在乌内务部门办理临时居留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协助其出境。

  二、 来乌外国公民(在乌居留时间超过三天的)应在三天内(不含法定节假日)持护照办理临时居留登记手续,凭此登记在乌居住,居住期限要与其所持签证期限相符。超过三天仍未办理临时居留登记手续的,宾馆不予办理入住。办理临时居留手续时须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表、护照、入境签证、缴费单、邀请单位书面信函等。

  三、外国公民须持有乌内务部签发的长期居住卡才能办理长期居留手续。办理长期居留手续须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表、乌长期居住卡、缴费单等。

  四、 以下情况可免办居留登记手续:

  1、应乌方邀请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议员、政府代表团成员;

  2、持联合国护照者;

  3、未满16周岁的儿童;

  4、来乌不超过三天即出境者;

  5、来乌旅游,在每一旅游地不超过三天者。

  五、驻乌使团及新闻代表处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居留登记手续在乌外交部办理,乌向上述人员发放相应证件并据此在其护照上做相应备注。

  六、凭乌邀请方的书面申请可延长外国公民居留期限,但不应超过其所持签证有效期。

  关于办理在乌长期居住许可及长期居住卡

  一、在乌境内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士申请长期居住许可须提交的材料包括:2份申请表、办理了公证的在乌亲属(朋友)同意此人在家中居住的申请书、写明房产所有权及现有房屋居住人的证明文件、办理了公证的结婚证及子女出生证明、缴费单、2张35χ45mm黑白或彩色照片等。

  乌内务部、州警察局、塔什干市警察局,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内阁、州和塔什干市特别委员会,以及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将参与材料的审查并由内务部作出最后决定。每个部门的审查期限不超过1个月。如申请遭拒,申请人须在内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离乌。

  二、在乌境内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士申请长期居住卡须向常住地内务部门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表、出生证明、护照、强力部门颁发的丧失国籍的证明文件、5张35χ45mm黑白或彩色照片、写明家庭成员的常住证明、结婚证。

  内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期限不超过15天。

  长期居住卡颁发对象为:年满16周岁长期居住在乌境内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士;被允许在乌境内长期居住人员,包括依法丧失乌国籍从国外返乌者;在乌长期居住但未加入乌国籍或依法丧失乌国籍人员。

  长期居住卡共16页,有效期一般为5年,但不超过持卡者的护照有效期(如持卡人年龄超过60岁,则居住卡有效期与护照有效期相同)。如需延期或换卡,应在有效期满前10日提出申请。居住卡最多可延期5次,超过5次时需更换新卡。

  如持卡者在其护照过期后一年内无法提供新护照或办理护照延期手续,乌内务部门将向其颁发无国籍长期居留卡。

  关于外国人出入乌国境及过境

  一、外国公民可通过乌驻外使领馆办理来乌签证。签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乌外交部及其下属机构受理签证的颁发及延期申请。申请人需持2份申请表、邀请函及护照申办签证。签证在乌对外开放地区有效。

  二、有权邀请外国公民访乌的机构和个人包括: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代表处、外国政府组织代表处及法人、在乌外交部注册的外国公民、在乌司法部注册的国际和外国非政府非商业组织代表处及其分支机构。

  上述机构及个人须先向乌外交部提交签证申请再向外国人发送邀请。乌外交部对上述机构和个人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查后,向乌驻外使领馆发出相应指示。

  根据合约来乌工作的外国人凭乌对外劳务移民署确认函及法人邀请函,可获得停留期超过3个月的签证。

  在乌外交部注册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组织代表处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在乌外交部注册的媒体代表及其家庭成员凭外交部颁发的注册卡可办理签证延期手续。

  在乌司法部注册的国际和外国非政府非商业组织代表处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家庭成员凭司法部颁发的注册卡可办理签证延期手续。

  三、办理一年多次签证

  1、在乌外经投资部注册的常驻公司代表处工作人员,凭代表处的申请办理;

  2、在乌合法注册的外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凭银行或机构的申请办理;

  3、合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在乌登记注册的外国企业的工作人员,需持有对外劳务移民署签发的劳动许可及其他双边、多边政府间协议规定的文件,凭企业的申请办理。

  四、外国公民签证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办理时间

  乌公民邀请外国公民访乌,须到常住地的内务部门填写2份申请表,材料的审查期限不超过15天。如外国公民要求来乌长期居住,材料的审查期限需30天。

  外国人申请旅游签证需提交2份申请表、护照、旅行社出具的付款凭单。办理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外国人申请过境签证需提交2份申请表、护照、目的地国签证、写明离乌日期的行程单。

  五、在乌长期居住的外国公民如需出境,须向常住地的内务部门提交2份申请表和护照以办理出境许可。内务部门将在15日之内(特殊情况30天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申请人护照上办理2年有效出境许可。在有效期内,申请人可在通报内务部门后多次出境。在乌长期居住的外国公民如希在乌境外长期居留,需提交经公证的乌国籍父母同意书,如父母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复印件。内务部门为其办理的出境许可上不标注有效期。

  外国人携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出境长期居留,还须出示办理了公证的乌国籍的配偶或离异配偶同意书;如未成年人在14-18周岁之间,还须出示办理了公证的未成年子女同意书。

  如申请的审查时间超出了法定期限,申请人可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上级机关须在1个月内给予答复;申请人如不接受此答复,可向法院提出诉讼。

  六、外国公民过境

  1、 外国公民须持有效护照、乌驻外使领馆颁发的过境签证及拟前往的乌邻国签证方可过境。

  2、 除签证上注明的可停留地点外,持过境签证者不得在乌停留。

  3、 持有联程机票、不出机场且不超过24小时的乘客可免办签证。

  4、 乘汽车、驾货车过境者,须在乌对外开放的国际公路上行驶且须按所持路线单上注明的路线过境。

  5、外国公民过境期间,如遇自然灾害、生病、发生交通事故、汽车故障等意外情况,需在乌停留超过24小时者,可持乌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自行向内务部门申请办理签证延期手续及办理外国人居留登记;不超过24小时者,可凭内务部门的许可出境。

  “驱逐出境”措施

  一、2008年5月6日,乌兹别克斯坦总理签署第86号内阁令,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外国公民的责任意识,对其进出境、居留等规定作相应调整,严格外国公民在乌居留期间的行为准则,决定对下述情形实行“驱逐出境”措施:

  1、严重违反居留规定的(无居留证或过期);

  2、不严格遵守临时或长期居留许可条件的;

  3、违反选择居住地和搬迁的;

  4、逃避居留期限满出境的;

  5、违反过境规定的;

  6、法庭判决需要服刑的人员,需在乌境内执行宣判结果后被驱逐出境;对在乌境内违反乌刑法被驱逐出境的,将限制其今后再次入境。

  二、邀请外国公民来乌的个人或单位可向内务部门申请缩短外国人在乌停留期和驱逐其出境。

  三、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有权按乌法律提出申诉。

  四、违反外国人居留相关规定者可被处以50-100倍于乌最低工资的罚款。

  关于外国人在乌获得房产

  外国公民须持有乌内务部签发的长期居住卡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方可进行房屋买卖、交换、抵押等交易;如超过12个月未缴纳市政公用设施使用及房屋管理费,乌政府有权查封该人所居住的房产;非近亲或没有长期居住卡的外国公民接受乌公民赠送的房产,须全额支付房屋清点费。

  关于驾照

  国际驾照可在乌使用。符合《道路交通公约》要求的其他国家驾照需连同认证的译文同时使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其他国家驾照的换发以及为外国人颁发乌国驾照需按对乌本国公民办法予以办理。

 

 

乌兹别克斯坦出入境管理程序

一、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进入乌兹别克斯坦程序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士,可以因私及因公进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及离开,作为游客可以休息、学习、工作及治病。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外领事机构协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局向外国公民发放入境签证。

  领事局向国外代表处发出以邀请函为依据的签证发放确认函,邀请函是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法人及自然人按照规定程序在外交部办理的。

  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士签证邀请函申请格式:

  -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法人获得业务签证;

  -乌兹别克斯坦的旅游组织获得旅游签证;

  -自然人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提前办好通知书的情况下可获得探亲签证。

  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士在获得目的国签证以及拥有已经确认了日期的自乌兹别克斯坦出发前往目的国的出行票证的情况下,可向乌兹别克斯坦驻外领事机构申请过境签证。

  从没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事机构的国家来乌兹别克斯坦,且没有可能沿途在乌兹别克斯坦在其他国家的领事机构获得签证,考虑到时间的限制,在乌兹别克斯坦的邀请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前知会外交部的基础上,外国公民可以在外交部设在“塔什干”国际机场的领事办公室办理签证。

  进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签证在乌兹别克斯坦全境有效,但不对外国公民开放的地点和目标除外。

二、享受签证简化程序的国家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给予下列国家的公民签证简化程序:

  奥地利、比利时、英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拉脱维亚、马亚西亚、美国、法国、瑞士、日本。

  签证简化程序规定,上述国家的公民来乌兹别克斯坦:

  -业务目的,办理多次签证,无需邀请法人知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

  -旅游目的,办理多次签证,无需出示旅游票据。

  与此同时,领事保留向外国公民索要邀请函复印件或原件、任何证明旅游目的、工作地点、支付能力等信息的权力。

  除日本之外的国家的公民在获得签证时需按照规定的费率交纳签证费。

  外国的每一位公民应在入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之时起72小时内在居住地的内务局进行登记。因此,建议外国公民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停留期间随身携带有签证和登记证明的证件。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为了获得签证应向使馆或领事机构提供下列文件:

  -无国籍人士递交有效期不短于3个月的护照/证件申请签证;

  -两张填好的签证申请表;

  -两张照片(4X5厘米);

  -签证费。

  一次性签证、多次性签证及团体签证的登记和发放收取签证费。关于上述问题的详细信息外国公民可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相应国家的外交代表处获得。

  独联体国家,包括阿塞拜疆、亚美尼亚、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共和国、摩尔多瓦、俄罗斯及乌克兰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不需入境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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