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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对外资保护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商务部 来源:2005-09-29 2005-09-28 乌兹别克经商处

  据乌兹别克媒体报道,今年7月和8月,乌兹别克议会上、下两院分别通过了对“外国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和保障”法所作的修改和补充。这些修改与补充已被收入税法并已开始生效。

  修订后的“外资保护法”中确认外国投资者享有以下新的优惠条件:
  1,不享受国家担保的外国投资企业的长期贷款利息在计算应缴利润税时不纳入税基。
  2,新建外国投资企业产生的亏损,可自产生亏损年度之后的五年内,用应缴纳的税收款进行均衡抵扣。

  修订后的外资保护法中第三款还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况导致外商认为乌投资环境恶化时,外国投资者可以继续享有现行的优惠保障和权益:
  1,提高了对外商红利税的征收税率时;
  2,由于实行新的规定,导致外商返款困难或利润减少时;
  3,对投资额进行数量限制或增加其它“补充要求”,包括要求提高外资在企业中所占比例时;
  4,对外资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实行数量限制时;
  5,对外国投资者办理签证和延期增加了新要求时。

  自90年代初以来,乌兹别克共吸引外资约140亿美元,2004年吸引外资约5.77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2.4%。今年,乌计划吸引外资8.66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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