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2年10月2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关于对外经济联络领域进一步自由化和完善其管理体制的3151号令”,为建立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组织的高效机制,内阁决定:
一、批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署机构及其中央部门(附件1)。
批准对外经济联络署条例(附件3)。
批准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署机构及各洲和塔什干市对外经济联络局机构。
二、确定对外经济联络署机关工作人员为174人(不含服务人员)地方机关工作人员75人。
在批准的人员编制内,对外经济联络署署长有权对本署管理机构做出调整。
三、对外经济联络署设四名副署长,其中第一副署长一名。设立由11人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组成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确定。
对外经济联络署署长级别同部长、第一副署长和副署长级别同第一副部长和副部长。
四、各部及各部门、各地方权利机关及各局、各单位和组织、各经营主体及联合体(含各类所有制形式)及所有公职人员和公民必须执行外经署在其权限范围内所做出的一切决定。
五、规定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署及地方各外经局在本地区履行国家外经署的任务和职能并在国家外经署统一领导下开展自己的外经活动;
各州和塔什干市外经局局长的级别同副州长和塔什干市副市长。
六、将“伊诺瓦齐”国家外贸股份公司改为“乌兹别克国际进出口公司”,负责农产品和中小企业产品的出口。
七、 国家外贸股份公司“乌兹别克中央进出口公司”、国家外贸股份公司“乌兹别克工业机械进出口公司”、国家外贸股份公司“乌兹别克中央工业出口公司 ”、国家外贸股份公司“乌兹别克国际进出口公司”、国家股份公司“乌兹别克外运公司”、国家股份公司“中亚运输公司”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其业务实行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并为“土耳其进出口银行”为建设国际贸易展览综合体提供的贷款债务继承人。
授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经署管理上述股份公司的国家股份。
八、外经署本部机关及其地方机构的经费由国家财政、所属单位上缴款项以及经营活动收入等其他资金来源支出。
九、在外经署下设立对外经济活动和国外市场调查信息保障基金。
确定基金资金来源:
外国驻乌兹别克商业组织代表处注册费、认证收费、法律规定发放许可证收费、商品产地证明收费、进出口合同预审收费、应经营主体申请对项目进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鉴定费、不可抗力责任证明费、咨询性收费;
为经营主体组织的国际市场调查收费,向经营主体提供的对外经济活动方面的信息收费,为对外经济活动参加者提供的咨询收费,提供翻译收费,礼宾组织和活动收费;
外经署创办经济实体所得的利润。
责成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会同外经署在两周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并批准关于筹集和使用基金资金程序的条例。
十、责成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
每年在编制国家预算时对外经署及其地方机构所需物质和技术保障及维护做出必要的资金安排;
保留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经署、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外经署和各地方机构现有轿车编制。
十一、附件5所列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决定被废止。
责成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会同外经署在一个月内向内阁提出与本决定内容不符的现行法律修改和补充建议。
十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理苏尔丹诺夫负责监督本决定的执行。
内阁主席
伊.卡里莫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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