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心中亚网www.xjjjb.com讯译者:刘景信。乌兹别克斯坦今后将禁止在标准法律文书中使用口语、外国术语和过时词汇。
乌兹别克斯坦法制报纸《法规报》5月8日称,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司法部长今年4月30日签发的命令,对国家各部委、机关制定和通过标准法律文书的规程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根据修改后的规程,在标准法律文书草案中不允许使用口语形式,在有意义和概念相同的本国词汇时禁止使用外国词汇,禁止使用过时的和词义较多的词汇、语句,禁止使用形象化的比喻、修辞和借喻。草案的条文要符合通用的语法、拼写和标点符号使用规则。行文要采用正式的语体和法律术语。
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各部委、机关涉及司法鉴定、国家注册等文件的准备、形成、通过和生效的规程也做出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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