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乌与欧盟商签PCA的过程
1,商签PCA的原因与目的
苏联解体后,在前苏联地区出现了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在内十几个新兴国家。对其中的一些国家(如波罗的海三国),欧盟有较多的了解,而对乌兹别克斯坦等中亚国家则知之甚少。这些国家拥有重要的战略地理位置、巨大的科技和工业潜能以及丰富的矿产、油气资源,但它们的国家政体与文化形态既不完全属于欧洲,也不完全属于亚洲。欧盟希望更多地了解这些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宗教,因而提出与乌兹别克斯坦在1986年原苏联与欧盟签署的“伙伴合作协议“的基础上签订双边的PCA,主要目的是在向乌提供经济和技术援助的同时,推行欧盟的人权、民主等西方理念和制度,促使乌政府将其法律和经济政策同欧盟相接轨,尽快使其西化。对乌兹别克而言,作为一个新独立的国家,乌急于摆脱俄罗斯的传统影响和经济转轨初期的困境,迫切需要欧美等西方国家的政治支持和经济援助。双方于1992年开始接触,于当年签署了《政府间相互谅解备忘录》。1996年6月21日在意大利的佛罗伦萨正式签署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与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伙伴合作协议(СОГЛАШЕНИЕ О ПАРТНЕРСТВЕ И СОТРУД-НИЧЕСТВЕ МЕЖДУ РЕСПУБЛИКОЙ УЗБЕКИСТАН, С ОДНОЙ СТОРОНЫ, И ЕВРОПЕЙСКИМИ СООБЩЕСТВАМИ И ИХ ГОСУДАРСТВАМИ -ЧЛЕНАМИ, С ДРУГОЙ СТОРОНЫ)》,1999 年7月1日,该协议生效。双方还成立了负责合作事宜的专门机构——“乌兹别克-欧盟合作委员会”,以协调双边行动。委员会每年在布鲁塞尔召开一次例会,讨论地区形势、乌经济改革进程和提供经济、文化、教育及科技援助的问题。截至2005年2月,该委员会已召开了6次会议。除此之外,欧盟还在塔什干设有驻乌兹别克联络处,负责日常的接洽和交涉工作;开辟了“PCA秘书处信息门户”网站和“信息文献中心”(cfp.pca.uz),将乌、欧间PCA框架下所有协议和项目的详细执行情况公布在了网上。
2,谈判中的焦点问题
双方当时的主谈单位是“乌兹别克外交部”和“欧盟委员会”。双方商谈中遇到的焦点问题是:欧方注重人权、政治法律制度等协议内容,而乌方最关心的是与欧盟开展经贸合作,获的欧方贷款等实惠,这方面的协商和谈判非常困难,特别是确定各个领域包括经济领域合作清单经历了艰苦的谈判过程。
3,PCA��乌欧(盟)合作的基础性文件
PCA是乌兹别克与欧盟之间签署的最重要文件,在此之前双方未签署类似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本协议签订后将取代1986年苏联与欧盟签署的伙伴合作协议。因此,1996年乌欧签署的PCA是双方合作的第一个基础性文件,在此协议基础上,双方开展了各个领域的合作,欧盟对乌政治、经济、教育、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大量的援助和支持。
二、PCA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概况
1996年乌欧签署的“伙伴合作协议”全文一共11个部分,102个条款。11个部分分别为:总则,政治对话,货物贸易,关于企业活动和投资的规定,法律合作,经济合作,民主与人权,防止违法活动和非法移民,文化合作,金融合作以及制度上的一般性和最后的规定。协议后面附有五个附件和议定书,分别为:乌兹别克斯坦向前苏联国家提供的各类优惠待遇的清单;欧盟对PCA第22(2)条款的补充说明;乌兹别克斯坦对22(4)条款的补充说明;双方对25(3)条款中涉及金融服务内容的确认;与第41条款有关的知识、工业、商业产权公约;双边海关部门相互协作议定书。
(二)与经贸领域有关的内容和规定
该协议中涉及经贸领域的内容和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三部分:货物贸易”、“第四部分:关于企业活动和投资的规定”以及“第六部分:经济合作”。下面分述之:
第三部分:货物贸易。共有11个条款(从第8条款到第18条款)
主要内容有:
1,双方在所有领域中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其中包括:进出口税费;与办理海关手续、中转运输、仓储和运输有关的规定;直接和间接针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各类税费;此类税费的交纳和转帐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与商品销售、购买、运输、分配和使用有关的规定。但不包括:为建立海关联盟和自由贸易区,或是为建立类似的联盟和区域所提供的特别优惠;根据WTO及其他国际条约中的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相关规定提供给部分国家的特别优惠,以及为促进边境贸易提供给相邻国家的特别优惠。
2,双方都应保障对方商品在本国领土上自由中转。
3,各方应向对方提供临时进口商品免税优惠待遇。
4,双方不设置针对对方生产的商品的进口数量限制。
5,双方按市场价格相互出售商品。
6, 如一方出口至另一方的产品给当地的生产者带来实际损害或损害威胁时,双方都有权按照以下程序采取相对应措施:尽快将本国已决定采取的措施通知合作委员会;自通知之日起30天内,如双方仍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端,提交通知方有权自行采取进口数量限制措施,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在面临任何拖延都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的紧急状况时,受到损害一方可在进行磋商之前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本条款的内容和运作方式都不得给任一方根据WTO的相关条款采取的反倾销和补偿措施造成损失和影响。
7,双方都应该准许根据发展的情况对货物贸易的有关条款作出修订,尤其是当乌兹别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
8,本协议不排除从社会道德、政治、安全,保护人民、动植物的健康和生命,保护自然资源、民族历史、艺术和考古珍品,保护知识、工业和商业产权的目的出发,禁止或限制某些商品的进出口及中转。这些禁、限措施不应作为有意歧视或暗地限制双边贸易的手段。
9,货物贸易部分的条款不适用于纺织品贸易。纺织品贸易另由1996年1月1日生效的单独协议调节。
10,有关煤炭和钢铁的贸易问题,另由双方组成联系小组,定期交换信息。
11,核燃料的贸易问题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第四部分:关于企业活动和投资的规定。共有六章24条款(从第19条款-第41条款)。
主要内容有:
第一章,劳动约定
欧盟成员国应对合法居住在其境内的乌兹别克公民提供平等的工作条件,不得歧视。乌对欧盟公民亦应如此。
第二章,公司的成立和经营约定
乌、欧盟成员国对于在本国领土上的对方国家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相互给予不低于任何其他第三国的同等机构所享有的优惠条件。
缔约双方都应对投资者、存款人、保险单持有人给予保护,不得设置障碍。
双方应利用一切可能,避免使公司的成立和经营环境恶化。乌方应将准备实施的限制公司经营的新法律通告欧盟。如新法律使欧盟国家在乌境内公司的经营环境比本协议签署之前更差,那么,该法律将在其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适用于已在乌境内注册的欧盟企业。
第三章,乌、欧间提供跨境服务
双方应相互提供必要条件发展服务市场,尤其是在海运上,应遵循无障碍进入世界市场和以商业原则为基础从事货物转运的原则。为协调发展双方的运输关系,可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另行签署协议,商定相互进入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市场的条件。
第四章,一般条款
“关于企业活动和投资的规定”在实施中应考虑到由于社会政治、安全和卫生方面的原因而存在的各种限制。
乌、欧合资公司和企业享有本部分中之第二、三、四章的优惠待遇。
根据本协议条款提供的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双方基于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所提供的税收优惠。双方也不得设置障碍,阻止对方采取措施防止偷、逃税行为。
双方设立在对方境内的公司、子公司都具有工作人员自由进出境、雇用本国或当地公民、并派遣他们临时出差的权力。
第五章,往来支付和资本
双方应准许两国居民间将因货物、服务贸易及自然人迁移而产生的各种经常帐户支付所需的外汇进行自由兑换。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应保障与直接投资有关的资本自由流动,不再设置任何新的限制措施。
至乌兹别克货币实行完全自由兑换之前,乌方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实施外汇限制,如在提供和吸引中、短期财政贷款时。
第六章,保护知识、工业和商业产权
乌应该继续强化对知识、工业、商业产权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自本协议生效后的五年内,将保护措施的水平提高到欧盟要求的水平。这五年中,乌兹别克还应同欧盟签署若干个知识产权、工业和商业产权的多边公约。
第六部分“经济合作” 共有26个条款(从第43条款-第67条款)。
主要涉及:货物和服务贸易领域合作;工业合作;鼓励和保护投资;国家采购;标准化领域合作;原料和采矿工业;科技合作;教育和职业培训;农业和农工领域;能源;环境与人民健康;交通运输;邮政和电信服务;财政和税收、企业重组和私有化;地区发展;社会领域合作;旅游;中小企业;信息和信息基础设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海关事务;统计合作;经济。
与外经贸有关的主要内容有:
第44条款:货物和服务贸易领域合作:
双方合作以保障乌方按WTO规则进行国际贸易。这种合作包括:促使乌兹别克法律与WTO规则接轨,以尽快满足WTO对乌加入该组织提出的各项条件——包括制定贸易政策,完善支付和结算机制,准备相应的法律草案等。
第46条款:鼓励和保护投资:
通过改善投资、资本流动和投资信息交换的保护条件,为国、内外的私人投资者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合作目标是:乌与欧盟成员国签订投资鼓励和保护协议,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为乌兹别克引进外资创造良好的条件;完善企业经营法律法规;加强有关投资领域中法律法规变化及实践效果的信息交流工作;互相交换各类展会、交易会及其他促进投资措施的动态信息。
三、乌欧在PCA框架下的合作情况和利弊影响
乌独立后,积极发展与欧盟的经贸关系,视其为乌对外关系的优先发展方向。欧盟也对乌的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予以支持,在“TACIS计划(向独联体国家提供技术援助计划)”框架下,向乌投入了大量资金。近年来,虽然对乌经济改革和民主改革进程不甚满意,但总体上双边关系发展较为平稳。
目前,乌与欧盟每年的贸易额大约为12亿美元,其中乌对欧盟出口占47% ,主要商品有棉花、黄金等;乌从欧盟进口占53%,主要商品有机械设备、高新技术等。2004年乌在欧盟国家中的主要贸易伙伴是英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和法国。
欧盟国家对乌投资比较踊跃,截至2005年底,在乌注册的欧盟国家公司代表处有153家,合资企业537家,其中143家为独资企业。比较知名的企业有:乌英合资黄金开采公司、乌英烟草合资公司、乌德合资电缆公司、乌意合资玻璃生产公司等。
截至2005年底,欧盟国家的银行、出口保险公司在乌投资贷款的项目有174个,总金额29亿美元。大型投资项目有,德国西门子对乌电信公司改造项目,法国公司对航空管理系统的现代化改造,德国汉莎公司飞机维护中心的建立等。
应该说,PCA生效以来,双边合作在协议生效的最初几年进展较快。乌方对此也给予了高度评价,充分肯定其积极的作用和影响,认为PCA的签订1、为双边开展合作建立了法律和组织基础;2、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对乌发展与欧盟国家的经贸关系非常有利。欧盟现已成为乌最大的贸易伙伴,贸易额占乌贸易总额的50% 以上;3、有利于乌吸引欧盟国家投资,欧盟对乌的技术援助已经超过1亿美元。乌方对PCA执行过程中感到不满意的地方有:欧盟的运作程序复杂繁琐,比乌更加官僚,而且在许多关键问题上不能做每个成员国的主,说了也不算,乌不得不就具体问题和具体国家展开双边谈判,各国又往往从本国利益出发,在不违反PCA的原则下对乌设置技术贸易壁垒。另外,在技术援助方面,乌方认为欧盟专家的工资非常高,平均每月15000-20000欧元,如果是100万欧元的项目,光是一个专家一年的工资就占20% ,令乌方难以接受。
从近几年的乌、欧关系来看,双方在PCA框架下的合作项目开展得比较平稳,但没有大的突破。与此同时,乌经常受到欧盟关于乌民主、人权等问题的谴责,令卡里莫夫总统非常反感,严重影响双边关系的发展。欧盟认为,这是和乌在执行PCA上的实用主义态度分不开的。协议的签署对双方来说不仅应享受权利,而且应履行义务,但乌方只希望得到欧盟的经济援助和贷款,而对PCA规定的政治领域合作包括人权、法律制度等采取口惠而实不至的消极抵制态度。而欧盟签署PCA的初衷是不仅要在经济上给乌以支持,还要对乌进行西方民主化改造,特别是在人权方面力图改变乌兹别克的传统做法。
随着国际局势的变化,特别是“安集延暴乱”事件后,欧盟和美国一道对乌发难,宣布对乌实行武器禁运,中断官方对话,乌政府同样反应强烈,采取对欧盟国家严格签证制度,中断部分合作的措施,使双方关系降到历史新低。
欧盟官员称,目前政治关系的破裂,一定程度上影响双边合作的开展,但欧盟对乌的经济技术援助计划还将稳步开展。欧盟认为,目前乌政府所采取的外交政策是不合理的,只和俄罗斯、中国搞好关系是不够的,何况欧盟中的成员国,如德国、英国、法国均与乌兹别克有良好的贸易关系。欧盟相信,双边关系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逐步改善。
对PCA的发展前景,乌方也持较为乐观的态度,认为在经贸领域还是有较大的合作空间。近几个月以来,德国、法国等欧盟国家均派企业家代表团访乌,并向乌提供优惠贷款,双边的贸易和投资合作还在继续中。同时,双方有较大分歧的是政治人权等领域的合作,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沟通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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