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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国有资产租赁的优先方向

来源:2011-04-03 2011-4-2 亚心网

     亚心中亚网www.xjjjb.com讯译者:刘丹 在我国经济转型进程中一个特殊的问题是如何划分所有制改革,经济领域中的私有制全面扩展,个体和民营企业的发展。这个关系对完善国有资产租赁的程序,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率尤为重要。

     因此,在2009年颁布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决议“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租赁程序的措施”。根据该政府决议,批准了国有资产租赁申请程序的相关条例。

     根据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国有资产委员会的条例,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地区和塔什干(城市)的国有资产委员会国土管理局的条例,建立国家单一企业形式的国有资产租赁中心。国有资产租赁中心组织和租赁国有资产,对要租赁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算和监察,以及收取租赁所获取的资金。该中心对被租赁设施的用途和完整性进行监督,也包括及时和完整地收取资金。对暂时未使用的公共设施等,中心要创建电脑资料库。

     此外,为完成完善国有资产租赁程序的决议,在充分考虑该地区小企业发展的情况下,国有资产委员会每年按相应系数研究和确定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的最低租金。给国有资产委员会国土局下的国有资产租赁中心安排和配置成熟人才,提供国家注册服务。定期举办再培训和提高租赁中心领导和人员专业技能的学习培训班。为进一步说明国有资产租赁操作流程,在全国商业领域,特别是在创业企业和人员中(其情况符合国有资产租赁基本文件中所规定的),开展多项说明和宣传活动,使其进一步利用租赁到的设施(土地或厂房等)来开展企业活动。

     从租赁中心开始职能运作以来,已经跟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签订了大约2万件暂未使用的公共设施(国有资产)的租赁合同,全国范围内提供了约2.5万个工作岗位。与此同时,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关于支持实体经济企业,保障其稳定运行和增加出口潜能的实施纲要”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2008年12月29日的指令,闲置资产按价目表租赁给企业,按其地理位置和活动类型价目表可有3-10%的降幅。国有资产租赁中心对暂时空缺和闲置的公共设施进行永久性资产评估,以便按已定的租赁程序进行后续转让。根据盘点结果,超过2.6万个国有机构和企业在2010年里向租赁中心递交了8355处非住宅闲置公共设施,其中7217处设施现已被转让租赁(在2009年这个数据是2500处)。

     迄今为止,非住宅暂时闲置可用于租赁的公共设施数量已达到1120处,总面积超过69万平方米。在2010年国有资产租赁所获取的资金是207亿,其中103.5亿资金用于相关预算,85亿资金用于国有资产的保值。

     截止到2011年1月1日,签订超过1.19万件租赁合同,但在2010年同一时期,合同签约量只有7100件。然而,分析结果显示,提高租赁中心工作效率和增加国有资产租赁资金的流动性还有很大的潜能。而在方面也产生了很多问题,需要更透明地规章制度来监督。根据接下来共和国进行经济改革的方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有资产委员会准备了政府决议草案“关于修改和补充2009年4月8日内阁第№ 102号决议” ,将采取措施完善国有资产租赁程序。

     草案预先确定了租赁国有资产给承租人的转交程序,租赁人包括小型企业和民营企业,被租赁的国有资产包括依照法律,租金为零利率的国有建筑物和用地。

     对于及时签订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的小型企业和民营企业代表们,该草案规定了清晰的结算方式和批准了最低租金,增加保证国有资产租赁审批手续最大透明度和覆盖面等多项要求。

     为了增加被租赁设施的数量和扩大国有资产合理化使用率,应该确定向租赁中心提交国有资产未使用信息,国有资产保值情况的最后期限。采纳提交的方案,保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租赁程序,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率,为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创建有利于条件,这意味着将进一步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主办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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