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心中亚网www.xjjjb.com讯译者:汪玺锋 对包括农村市场在内的经济贸易活动进行改革是乌兹别克斯坦社会经济发展最迫切的任务之一。最近在这方面取得的成果是乌兹别克斯坦部长内阁于2010年6月8日颁布的政府令,其中对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的部分法令进行了补充和修改,这些政府法令涉及市场零售贸易和经营活动、与居民的现金结算以及交通工具临时看管服务的程序等问题。
根据对部长内阁颁发的《在与居民进行现金结算时强制使用收银机的规定》内容的修改,从2010年10月起,跟居民进行现金结算的法人和自然人使用的收银机,应符合统一的技术标准并按照乌兹别克斯坦标准局及其下属机构规定的程序进行强制注册。
未经注册或不符合统一技术标准以及使用这些收银机付款的,将根据法律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零售贸易规章》增加了一条规定,根据这条新规定,从完成海关报关手续起12个月内不允许将部分成品进口消费商品用于零售。进入上述商品名单的有:服装、针织外衣、针织内衣、运动用针织品、长短袜、窗帘网纱布及其制品、床上用品、毛巾、床单、皮鞋、电视、冰箱、空调以及电熨斗等。
根据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市场经营活动组织规章有关规定》的修改,接收市场管理机构交纳的一次性收费和租金时必须使用带财政记忆卡的收银机。设有100个以上固定摊位和商铺的市场,一次性收费和租金只能通过银行系统自动核算进行交纳,并且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每天要检查是否全部交纳。
根据对《临时看管交通工具付费服务有关程序的规定》的补充,在设有300个以上固定摊位和商铺的市场和贸易中心提供临时看管交通工具服务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安装带有登记交通工具进出时间功能的电子记录器。
主办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张自忠路3号 邮编:100007 信箱:北京1103信箱
电话:(010) 64014006 传真:(010) 64014008 E-mail:Web-oys@cass.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