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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将取消给与外国地下资源利用者的税收优惠

汪亮 来源:2009-09-08 2009-9-7 经商处

  在8月28日召开的乌议会会议上,将讨论修改税法问题,取消给与外国地下资源利用者的税收优惠。 

  乌国家税务委员会直接税征税局局长什马科娃介绍说,资源税的修改将把按产品分成协议从事地下资源开采的外国投资者摆到与乌本国投资者同等的地位。她说,如果产品分成协议中未作特别规定,则外国投资者将与乌本国投资者一样缴纳利润税、土地税、水资源利用税和统一社会税。产品分成协议的外国投资者还将像乌本国投资者一样缴纳碳氢化合物原料消费税。此外,不论产品分成协议的条件如何,投资者必须缴纳地下资源利用税(矿产开发税)。正在执行产品分成协议的投资者,消费税可以在协议生效10年后开始缴纳。 

  专家认为,税法的修改可以增加矿产资源税收额。其中最大的变化是地下资源利用税。修改后,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对外国投资者征收的地下资源利用税的税率将由目前的4.1%提高到30%。 

主办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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