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心网·中亚www.xjjjb.com讯 乌兹别克斯坦的投资法是独联体国家法律体系中最先进的法律之一,它吸收了国际投资法的一些主要内容,特别是有关保障外国投资人权益、对投资人提供多方面优惠措施等条款。
乌兹别克斯坦“外国投资人权利保护措施法”为外国投资人的财产权和财产的不可侵犯性提供了保障。依据该法,对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投资人提供下列保证:
-相关法律法规10年不变;
-外国投资人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投资和其它信贷资金不得收归国有;
-外汇自由汇出、汇入乌兹别克斯坦,不受任何限制;
-外国投资人在乌兹别克斯坦获得的收益可以进行重复投资或按投资人的意愿用作他途;
-在中止投资活动时返还投资人的资金;
-为投资人所承担的政治和其它风险提供担保。
以提高个体经济的作用,减少国有资金在经济体中的比重,广泛吸引直接投资其中包括外资为主要目的的乌兹别克斯坦国民经济主要领域企业的私有化进程仍在继续。同时,对闲置的国有资产有可能以零回收金回收,由投资人承担投资义务。
在诸如棉花加工、油料加工、化工、电子技术、纺织、制药、建材及黑色冶金等乌兹别克斯坦最重要的工业领域制定并通过了现代化改造及工艺革新中期规划。该规划要求深化经济领域的机构改革,加快生产工艺的现代化改造,建立新的出口主导型领域和企业。
2007年,外资对乌兹别克斯坦经济领域的投资超过了18亿美元,其中,来自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投资为9亿美元。
据统计,目前,在乌兹别克斯坦有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参与投资的合资企业超过300家。该组织成员国在乌兹别克斯坦成立的外资企业600多家、设立的公司代表处250个。上述企业主要在果蔬加工、纺织、食品生产、化工、建材生产、旅游、服务、建筑及贸易领域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统计委员会的数据,2007年,乌兹别克斯坦与上海合作组织其它成员国间的商品流通额为63亿美元,其中出口为37亿美元,进口为25亿美元。
乌兹别克斯坦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中的主要贸易伙伴是俄罗斯(63%)。
在出口构成中,占据优势地位的是能源(21%)、机器制造(20%)、食品和服务(各14%)。进口构成呈现以下态势:机械设备占37%,无机化工占13%,有色金属占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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