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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中小企业税收新规定

商务部 来源:2005-06-30 2005-06-29 乌兹别克经商处

  根据乌兹别克总统颁布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补充措施”的总统令,从今年7月1日起,除对采购企业、供销企业、中介公司、根据与国家各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提供服务的企业和组织还继续实行“统一税”外,其他各类中小企业均实行“统一税赋”,即将原来需要单独缴纳的统一税、养老基金、国家公路基金和中小学教育基金合并为一个税种,其税率为13%。对于生产含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其纳税基数仅限于其交纳的消费税部分。

  根据总统令,对新组建的中小企业,可以缓交“统一税赋”一年,但优惠期结束后,企业应将所欠税款全部补齐。

主办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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