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乌政府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商品产地认证程序条例”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新的补充条例规定,自2005年6月11日起,禁止使用未经乌外经署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出口产品产地证书,其中包括国际上通用的类似证书。
条例中还规定,当证书原件丢失或损毁时,企业和出口商可以用证书的复印件来证明产品的产地。
新条例规定,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产地证书及相关文件的保存期统一为3年,原有的“无限期”保存的规定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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