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纳税人
有下述行为的自然人和法人:
1、通过土库曼斯坦境内媒体或广告代理公司发布商业性广告的;
2、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固定载体独立发布商业性广告信息的。
第二条 征税范围
广告服务费用。
第三条 税率
1、对通过土库曼斯坦媒体或广告代理公司发布广告征收广告服务费的5%;
2、对在固定载体上独立发布广告按以下标准征收:
- 阿什哈巴德市:广告费的5%;
- 元首市、别兹梅因市和各州府城市:广告费的4%;
- 其它居民点—3%。
第四条 税收优惠
对下列项目免征广告税:
1、自然人和法人(包括与企业经营或商业活动无关的媒体)发布的布告、通知或消息;
2、展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广告;
3、房舍入口、房舍内或橱窗内的广告牌;
4、残疾人组织发布的康复性或社会活动广告;
5、捐赠活动广告;
6、与举办和参与展览会、模型展示有关的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