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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库曼斯坦广告税

来源:2009-10-25 2009-10-24 亚心网
    第一条 纳税人
    有下述行为的自然人和法人:
    1、通过土库曼斯坦境内媒体或广告代理公司发布商业性广告的;
    2、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固定载体独立发布商业性广告信息的。
    第二条 征税范围
    广告服务费用。
    第三条 税率
    1、对通过土库曼斯坦媒体或广告代理公司发布广告征收广告服务费的5%;
    2、对在固定载体上独立发布广告按以下标准征收:
    - 阿什哈巴德市:广告费的5%;
    - 元首市、别兹梅因市和各州府城市:广告费的4%;
    - 其它居民点—3%。
    第四条 税收优惠
    对下列项目免征广告税:
    1、自然人和法人(包括与企业经营或商业活动无关的媒体)发布的布告、通知或消息;
    2、展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广告;
    3、房舍入口、房舍内或橱窗内的广告牌;
    4、残疾人组织发布的康复性或社会活动广告;
    5、捐赠活动广告;
    6、与举办和参与展览会、模型展示有关的广告。

主办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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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 64014006 传真:(010) 64014008 E-mail:Web-oys@cass.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