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关系
外国公民的劳务活动期限不应超过许可函和确认函的有效期。
在劳动关系中外国公民享有和承担土库曼斯坦本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外国公民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工作的程序由雇主与其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签订的合同(劳务协议、协定)确定。
合同(劳务协议、协定)应规定以下内容:
1、雇主和雇工的基本情况;
2、合同对象、有效期;
3、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和休假条款;
4、生命保险、生产事故保险条款;
5、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6、解决劳务争议的方式。
合同的其他条款由双方确定。
雇主在得到邀请外国公民来土临时工作的许可函后应在两周之内向土库曼斯坦国家外国公民登记总局报告与外国公民签合同情况。
四、附则
对临时在土库曼斯坦工作的外国公民的统计、对其就业和遵守劳动关系情况的检查由土库曼斯坦国家外国公民登记总局实施。总局每季度向土外交部、国家统计和信息所报告外国公民的职业、专业构成和居留期限以及具体雇主情况。
本条例规定的颁发许可函和确认函的必须程序不适用于以下外国公民:
1、官方承认的难民;
2、在土库曼斯坦获得居留证人员;
3、申请给予难民地位并获准临时居住者;
4、外国驻土外交领事机构、国际组织职员;
5、国际、人道和慈善机构的官方代表,根据国际间协定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创办的部门供职的科学、教育、文化活动家;
6、驻土库曼斯坦记者;
7、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正式注册的宗教组织和社团中从事职业活动的神职人员;
8、土库曼斯坦部委在获内阁批准后邀请授课的教授和讲学者;
9、因私或持商务签证赴土库曼斯坦的外国公民;
10、国际间协定确定的其他就业程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