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调节国内商品市场,鼓励国内商品生产企业,2000年8月8日,土库曼斯坦总统颁布第4794号命令,规定对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此前,土库曼一直为零关税国家)。现将有关法令规定介绍如下:
一、 关于对土库曼斯坦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的命令
(土库曼斯坦总统令第4794号)
(一)确定关税税率。
1、对自然人和法人(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进口和出口的某些商品按上述总统令附件一、二中规定的数额征收关税;
2、对未列入应税商品清单的商品以及未列入可能被自然人运出境外的可免缴关税和非限量商品及贵重品清单的商品,关税征收标准为:
对自然人进口的商品征收海关完税价值的5%;
对自然人出口的商品征收海关完税价值的10%。
(二)批准基本征税法令。
-《土库曼斯坦进出口商品关税计算和缴纳程序条例》;
-《土库曼斯坦征收进口关税的商品清单和税率》(即第4794号总统令附件一);
-《土库曼斯坦征收出口关税商品清单和税率》(即上述总统令附件二);
-《自然人可免缴关税和非限量运出土库曼斯坦的商品和贵重品清单》(即上述总统令附件三)。
(三)确定将关税纳入土库曼斯坦中央财政预算。
(四)土库曼斯坦国家商品原料交易所每季度向土库曼斯坦国家海关提供用于计算海关关税的商品(产品)的市场价格信息。
(五)本命令自2000年9月1日起生效。
(六)废止一批法令。
-- 1995年12曰29日第1142号总统令;
-- 1997年7月18日第3251号《关于整顿自然人经土库曼斯坦关境转运的商品、物品及财物》总统令批准的可由自然人出口的免税物品和财物清单之五;
-- 1999年3月19日第4124号《关于自然人进口商品(产品)关税》总统令(土库曼斯坦总统令和政府决议汇编,1999年第3期)的第一、二、三款;
-- 1999年7月19日第4273号《关于对1997年7月18日第3251号总统令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总统令(土库曼斯坦总统令和政府决议汇编,1999年第7期,第347页);
-- 2000年4月24日第4659号《关于整顿含有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商品和物品转运程序》总统令的第一、二、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