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论坛|人文社区|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 >> 中亚研究网 >> 正文

吉尔吉斯税收管理法规

来源:2009-02-01 2009-1-31 亚心网
  根据吉尔吉斯现行《税法》规定,吉尔吉斯共和国的税种有国税和地税两种。 

  一、国税包括: 

  1、个人所得税 缴纳所得税的对象是有收入的吉尔吉斯共和国自然人(包括在吉长期居住和非长期居住的居民)。 

  2、法人利润税 缴纳利润税的对象是: 

  --所有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和境外从事经济活动,并有利润收入来源的法人; 

  --所有在吉尔吉斯共和国从事经济活动,并从在吉收入中获得利润的拥有常设机构的法人。 

  税率:从价税。税率标准为30%。以下情况可以免缴利润税: 

  --国家一级和二级残废人的公司,残疾人和聋哑人总数不少于50%的企业无需缴纳利润税,享受上述待遇的企业名单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确定; 

  --以土地为主有生产资料和主要收入来源的法人,只需缴纳土地税。 

  3、增值税:从价税。标准税率为20%。已征收消费税的进口商品不再征收增值税。 

  4、消费税 酒精制品,金、银饰品,成品油,贵重皮毛,烟草制品,咖啡,可可,地毯,水晶制品,猎枪等商品的生产和进口须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从价计税(税率从1,35%-20%不等),也有从重计税的(成品油)。税率见每年吉政府颁布的商品消费税率明细表。 

  5、土地税 土地税的基本税率每年由吉尔吉斯共和国议会立法院拟定并报吉尔吉斯议会代表大会批准实施。 

  二、地方税收: 

  吉尔吉斯地税税种主要有疗养税、广告税、钓鱼税和交通税等15种。

主办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张自忠路3号 邮编:100007 信箱:北京1103信箱

电话:(010) 64014006 传真:(010) 64014008 E-mail:Web-oys@cass.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