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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府对粮食交易市场秩序实施干预政策

来源:2008-12-09 2008-12-8 亚心网
     亚心网·中亚www.xjjjb.com讯 吉尔吉斯斯坦总理丘季诺夫日前签署了一项政府决议,该决议将对国家农副产品及粮食交易市场秩序实施干预政策。对此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消息说。
      这项决议旨在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在国内农副产品及粮食市场发生危机的情况下稳定农副产品及粮食市场价格,从而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有专家对2007年底国家整个食品、商业和服务业市场价格上涨情况进行分析后认为急需采取相应措施稳定国内农副产品及及粮食市场价格。
      该项决议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政府对农副产品及粮食市场秩序实施干预政策,以保障国家农副产品及粮食安全。其基本任务是在粮食及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出现剧烈波动时,通过建立必须的粮食及农副产品资源储备,及时对市场进行有效地调整;在综合国内国际市场粮食及农副产品价格研究的基础上稳定国内粮食及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同时对粮食及农副产品市场资源不足以及市场价格出现增长的情况时,也采取了同样的贸易调整措施。除此之外,国家还采取了相应的粮食及农副产品收购政策,以弥补农副产品生产者未能及时顺利销售其产品时所发生的损失、由于销售下降或市场价格下滑至最低水平以下所发生的损失、以及销售不足以覆盖成本等情况下农产品生产者所遭受的损失。
      接下来需要指出的是,其他国家粮食及农副产品安全问题所取得的经验说明了在危机来临之前,需要预先储备足够的粮食及农副产品资源,同时采取一定措施对粮食及农副产品市场进行适当调整。鉴于此,吉尔吉斯斯坦确立了一系列有关粮食及农副产品的法律法规,包括“关于国家粮食安全”法规,“关于国家集中采购”法规和其他有关粮食及农副产品购销问题及粮食供给问题的法律法规。同时决议将对国家农副产品及粮食交易市场秩序实施干预政策。
      国家政府当局、相关执行机构、当地政府机关和自治地区管理当局都必须执行该项指令。值得指出的是,该决议将从政府官方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目前已于2008年11月27日下发651号政府命令和实施决议。决议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1. 该决议完全依照吉尔吉斯斯坦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粮食安全”、“关于国家集中采购”,和其他有关粮食及农副产品购销问题及粮食供给问题的规定。为了稳定粮食及农副产品市场所采取的粮食及农副产品收购政策和贸易及商品调整政策,需要从宏观上通过国家政府当局、相关执行机构、当地政府机关和自治地区管理当局对相互之间的粮食及农副产品市场进行整体调控,才能达到一个平衡和互惠互利的稳定局面。
      2.该决议的基本任务是在粮食及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出现剧烈波动时通过建立必须的粮食及农副产品资源储备机制,使市场达到一个稳定和饱和的状态,同时及时对粮食及农副产品市场进行调整,在综合国内国际市场价格研究的基础上稳定国内粮食及农副产品市场价格。
      3. 具体通过以下措施稳定粮食及农产品市场:
     -国家贸易及商品调控政策:为了避免农副产品及粮食市场供应不足,以及为了控制市场价格不合理增长等情况需要采取相应措施。
     -国家收购政策:为了弥补农产品生产者未能及时顺利销售所发生的损失、由于需求下降或市场价格下滑至最低水平以下、以及销售不足以覆盖成本等情况下农副产品生产者所遭受的损失,国家指定专门的授权机构在这些情况下对粮食及农副产品进行收购。
      4. 吉尔吉斯斯坦政府指定专门机构在贯彻国家粮食及农产品政策,国家贸易调控政策的基础上组织实施粮食及农副产品收购及储备,以稳定粮食及农副产品市场。
      5.国家指定收购机构将负责向政府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有关具体工作实施进度报告。
      6.政府为保障收购和贸易调控政策的实施给予相应的以下相关财政支持:
     -在国家年度预算资金范围之内拨给专项收购资金。
     -进入国家储备资源的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价格加成、产品差价所带来的进款列入国家财政收入,统一分配。
     -吸引金融债券投资和商业组织机构投资,以及国际人道主义救援资金。
     -其他资金来源。
      7.国家粮食及农副产品专项采购执行部门保证有效使用国家预算拨款资金,并对使用目的和方式承担责任,同时按照吉尔吉斯斯坦粮食安全法律法规,也对粮食及农产品储备承担责任。
      8.国家收购的粮食及农副产品的种类及数量每年需上报国家农业和水资源及加工业部、国家经贸发展部、国家粮食安全委员会,最终汇总交国家政府。
      9.国家农业和水资源及加工业部的职责:
     -负责对世界范围内粮食及农副产品市场及国内粮食及农副产品市场实施有效监控;
     -出具有关检验检疫合格信息报告及相关证件;
     -在银行提供的粮食及农副产品生产和消费预算报告的基础上对国家各地区粮食及农副产品市场之间进行有效合理分配;
     -报告提交国家经贸发展部进行分析。
      10.在执行粮食及农副产品收购及相关贸易措施时,需综合考虑各地区之间的差价、进口同类产品的价格、以及国内粮食市场的销售价格。
      11.收购和销售价格贯彻反价格垄断政策。
      12.收购采用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价格可参照市场波动价格的最低点,而商品贸易政策采用的价格主要是用于稳定市场的。
      13.保鲜期少于一年的农副产品,其品名明细单需由粮食及农副产品收购机构上报国家粮食安全委员会和国家政府。
      14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国内粮食及农副产品市场价格比率突变的指数是粮食市场进行商品流转调整的指示器,也是这些产品在一定的期间内在国际粮食及农副产品市场中的价格增长的指示器。
      15.粮食及农副产品市场价格下滑至最低点,不能覆盖成本的指数是国家采取收购措施稳定市场的指示器。
      16.上述14条和15条中所得指示参数提交国家粮食安全委员会。
      17.国家经贸发展部对国内国际粮食市场实施监控,分析找出造成危机的因素以及构成威胁社会经济发展的因素,在危机或危险情况发生时,向粮食安全委员会递交分析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贸易及采购干预措施。
      18.国家粮食安全委员会确定粮食及农副产品收购期限和数量,并将最终数据提交政府。 
      19.国家指定收购机构确定粮食及农副产品出口环节的具体操作。粮食安全委员会在这些产品在国内市场上无法顺利销售的情况下,按照政府规定给予拨付一定的粮食基金补助。
      20.财政部在国家财政预算范围内及时保障收购及贸易所需款项。
      21.国家政府当局、执行机构协助采购机构实施采购计划,并承担提供准确信息的责任、未及时履行的责任或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的责任。
      22.按照政府决定,粮食基金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最为重要的,因为其可能影响到国家粮食及农副产品的安全保障。为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粮食补助需求,收购机构将会根据社会劳动发展部、地方自治地区和行政当局登记在册并提交粮食安全委员会的人名清单进行分配。
      23.在上述第22条中所列明的粮食分配执行政府和收购机构粮食储备价格。
      24.为了国内粮食及农产品市场稳定,粮食及农副产品市场的销售数量不包括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分配额,其价格参照本规定的第10条和第11条。
      25在执行收购和贸易政策时,需采用粮食及农副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这些标准应该与要求的技术、卫生、检验检疫等国家标准及其他有关标准相一致。 (本消息来自中亚新闻网通讯社2008年11月29日讯 译者刘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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