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条 特殊的海关制度 自由经济区实行特殊的海关制度,包括取消或降低自由经济区生产的出口商品的关税,简化商品过境手续,放宽(取消)进出口非税率方面的限制。 为保障这一制度的执行,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海关总局在自由经济区设立海关。 经自由经济区过境的进出口商品不享受任何海关优惠。
第7条 特殊的外汇制度 自由经济区特殊的外汇制度是指外币可以自由流通,包括按照吉尔吉斯共和国中央银行的规定用外币支付劳务费和法人、自然人之间用外币进行结算。 自由经济区与外国的结算,按双方协议可使用任何一种货币进行。 在自由经济区,与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外汇结算享受优惠。
第8条 自由经济区生产和外贸企业享受的优惠 从事生产和外贸活动的人(法人和公民)享受以下优惠: 税收优惠,包括10年内免缴(或降低)应上缴共和国预算的利润,降低外国投资者汇往国外的利润的汇出税率,降低增值税税率,降低法人和自然人的所得税税率; 降低土地、电力、水、生产厂房和设施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使用费; 与中央和地方预算进行外汇结算时提供优惠; 加快固定资产折旧; 自由经济区生产的产品出口不受配额和许可证的限制。 对出口一生产区投资者优惠的大小,根据出口产品数量和在出口生产区加工的程度决定。 第9条 自由经济区劳资关系的合同规定 自由经济区企业中的劳资关系,包括职工的雇佣和解雇、(用外汇支付的)劳动报酬、劳动和休息制度、社会保障和补偿,由集体劳动合同或单个劳动合同规定。 在集体劳动合同和单个劳动合同中,企业职工的待遇不能低于吉尔吉斯共和国现行劳动法以及吉尔吉斯共和国签署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所规定的标准。 对外籍职工支付的外汇工资收入在完税后可自由汇往国外。
第10条 自由经济区的活动经费 为保障自由经济区发挥职能,建立自由经济区预算。 预算收入包括自由经济区内管理部门管理的土地、厂房和设施的租赁费,各种劳务费,自由经济区发行的债券和私有化中的部分现金收入。 自由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由共和国预算资金(预算贷款和对生产及社会基础设施优先项目投资)、地方预算资金和自由经济区收入解决。 共和国预算资金通过与吉尔吉斯共和国经济和财政部协商解决。在使用预算贷款的情况下,自由经济区全部或部分税收收入按与吉尔吉斯共和国经济和财政部协商的办法,在一定时期内交自由经济区预算。
第11条 自由经济区的出入境制度 自由经济区简化外国公民的出入境制度。 各自由经济区出入境的具体规定由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部制定并纳入自由经济区章程。
第12条 自由经济区的建立优惠期限 自由经济区税收和海关优惠期限为10年并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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