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条租赁提案的准备程序 财产管理机构根据其职权范围,提出准备租赁的对象清单,并报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批准。 租赁提案的准备,包括确定租赁对象的准确范围:财产的综合构成部分、资产登记及评估、矿产资源、自然资源、生产基金和非生产基金。
第9条竞争机构 投资者要向租赁机关递交租赁申请书。 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确定提交申请书所必须的文件清单和竞争程序。
第10条实施准许对象租赁的决定及国家对租赁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根据竞争结果颁发准许租赁对象租赁经营的决定。 在竞争中获胜,取得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租赁合同的承租者,在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有权同租赁机关签署合同。 租赁合同草案进行国家登记注册前,必须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和有关专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综合鉴定。 委员会的鉴定结果由吉尔吉斯共和国防大学政府予以批准。 如果在竞争者的申请书中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地方,或租赁合同的条款与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利益矛盾,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有权做出在签订合同的任何时候收回关于租赁对象决定。 租赁企业自国家登记注册之日起拥有法人权。 国家对租赁企业的注册不实行许可证,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的决定进行。 被注册的租赁企业列入国家统一的注册登记薄。
第11条承担者付款的方式 1、承担者付款的方式为: 支付租赁合同款; 支付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规定数量的租金; 支付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税金。 2、间接付款的方式为: 向吉尔吉斯共和国国民经济进行额外的投资; 提供优惠贷款; 为发展经济贸易合作,向吉尔吉斯共和国法人和自然人提供其他形式的优惠。 3、对租赁的支付是指以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同等数量形式出现的固定资本。其金额在竞争过程中确定,并且作为租赁对象的评估价值。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没有其他规定,在租赁企业开始经营活动之前,应一次性付款。
第12条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是确定租赁主体间的租赁关系的主要文件。 吉尔吉斯共和国人民代表苏维埃、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及其全权代表机构或特设机构,根据投资规模签署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基本条款和补充条款。基本条款包括: 合同主体; 合同客体; 付款方式、条件、数额和程序; 最小限度的投资数额和投资日期; 产品生产额; 遵守环境保护的要求; 列举法律实例,以便根据一方的要求改变合同条款; 企业清查的程序; 合同期限; 双方责任; 其余的相互义务均属补充条款。
第13条合同有效期 租赁合同有效期为5-50年。
第14条租赁合同的延期、改变和废除 根据双方协议,租赁合同可以延长期限并且在必要时协议可以作为改变租赁合同条款的依据。 改变租赁合同条款,必须经过双方同意才可进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改变合同。如果合同没有特别规定,根据仲裁决,或者根据双方通过仲裁审理方式达成的协议,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第15条吉尔吉斯共和国租赁机关的全权 1、租赁合同的签署和执行问题,根据租赁投资规模分别属于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其全权代表机构或特设机构、以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人民代表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投资达3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其他可兑换货币,属于地方和市政府行政机关和相应的人民代表委员会管辖; 投资达80万美元或可兑换的其他等值货币,属于州和比什凯克市国家行政机关和相应的人民代表委员会管辖; 投资在80万美元以上或可兑换的其他等值货币,以及由共和国国家管理机关管理的租赁对象,属于吉尔吉斯菜和国政府、其全权代表机构或特设机构管辖。 2、吉尔吉斯共和国租赁机构,对承租者遵守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及租赁合同规则实行监督,并要求消除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取消租赁企业时,优先拥有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承租者的财产; 召集独立专家组检查承担的财务和经营活动情况。
第16条承担者的权利和责任 承担者有权: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开设代办处、分支机构并可成立财团; 独立决定从合同双方国公民和其他国家公民中挑选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 独立分配所获得的产品和利润,包括无许可证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 承租者必须: 严格按照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法律和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按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实行业务会计核算和制作企业活动情况报表; 自合同期满或者合同提前废除之日起6个月内,承担者向出租机关转交租赁使用的财产并处理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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