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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斯坦劳动管理法规(1)

来源:2005-03-18 2005-3-17 亚心网
对外国公民在吉尔吉斯就业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规定

  1、发放从事安置外国公民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就业业务的许可证的主管部门为吉尔吉斯共和国社会劳动保障部。

  2、许可证的发放对象是从事与安置外国公民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就业有关的业务的吉尔吉斯及其他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禁止无证经营安置外国公民就业的业务。

  3、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申领安置外国公民就业许可证的法人和自然人,需提供下列文件:

  -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的书面申请;

  -缴纳许可证手续费的证明文件;

  -国家注册的证明文件副本;

  -提供雇佣双方所签的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已与外国公民达成雇佣协议的文件。此种情况下,外国公民的工资和劳保,社会保障和保险将依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有关法律予以确定,同时参照吉尔吉斯共和国和该外国公民所在国家签订的国家间协议中的特殊条款办理。

  4、发放安置外国公民就业许可证的期限:自法人递交有关申请文件起30日内,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者是否同意发放许可证。

  5、许可证在使用外国劳务的全部期限内有效。

  6、使用外国劳务的许可证不得转让给其他法人。

主办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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