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中的基本概念的含义
1.投资-------指物质的和非物质的财富,特指:货币资金;动产和不动产;产权(抵押品、财产持有权、债权及其它);股票和其它形式的法人股份;债券和其它形式的债权;履行契约中对货币、货物服务的权利和要求;知识产权(包括名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工业样品,工艺流程、品牌专利技术);国家机关授予的从事某种活动的许可和其它形式的权利;法定的租赁权,包括对自然资源的勘探、加工、开采和经营权;在吉尔吉斯共和国边境内获取的利润和再投资获取的利润,投资的方式及其形式的改变不影响投资的性质。
2.外资------指外国投资者为获取利润而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向经济实体投入的资本。
3.外国投资者: (1) 任意一个自然人中的外国公民,或者是国外长居的吉尔吉斯坦公民,并且在其长住国注册从事经济活动,或者是国外定居的无国籍的人士。 (2) 任何法人:依据外国的法律建立和注册的;依据吉尔斯共和国法律创办并在国外有法定地址或者主要活动在国外的;有外国人参加的企业,即依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规创办的,以及:a.完全属于一个或多个外国自然人或者法人的;b.由一个或几个外国自然人或者法人借助于书面合同监督、管理、具用控制反,有任命该企业多数执行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的;c.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定居在国外的或者本条款中的法人在法定的资本中超过20%以上者。 (3) 外国或者其从事经济活动的地方行政单位。 (4) 按照国际合同或协议建立的法人。 1. 利润------指从事投资活动所得和按照吉尔吉斯坦税法的规定。年总收入扣除支出的差额。 2. 投资争议-----指外国投资者和吉尔吉斯共和国之间关于外国投资的任何争议。 3. 可自由况换外币-------指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规定的那种货币。
第2 条 国际条约中的优先权 由吉尔吉斯共和国参加的并经吉尔吉斯共和国国会立法院 批准的国际条约及其它文件对本法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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