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条 外国投资者在经济上的独立性。 1. 外国投资者有权在契约的基础上独立地吸收法人和自然人,其中包括必须进行投资的外国法人和自然人。 2. 外国投资者可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依法建立子公司、分公司和代表处。分公司和代表处按照外国投资者被批准设立的章程行事。 3. 按照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可将自己的产权和投资权转让给其他自然人。在转 让权利时,当事双方的关系按照法律规定或契约进行调整。 4. 外国投资者有权以贷款、发行有价证券和债券的形式为吉尔吉斯共和国吸收投资,为保证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可使用他们的财产和各种形式的产权。
第12条 法定资本的建立 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民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选择投资规模、法定资本的组成和机构设置上享有充分的自由。
第13条 外国投资者应遵守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法令 外国投资者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实施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特别是生态法、自然保护法、劳动法、健康法和城市建设条例。
第14条 外国投资的保险 吉尔吉斯共和国法令中规定,有外国人参加的法人可享受保险,外资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外均可享受保险。
第四章 有外国参加的法人的组建和注册
第15条 有外国人参加的法人组建和注册规定 1. 有外国人参加的法人应按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民法》和《公司法》进行组建。 2. 有外国人参加的法人应按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民法》和《法人的国家注册法》,并参照本法中规定的特别条款在共和国司法部进行注册。
第16条 有外国人参加的法人在注册中的特别条款 1. 除了吉尔吉斯共和国《法人的国家注册法》中的规定外,外国投资者应向吉尔吉斯共和国司法部提供以下文件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副本和已公证的俄文或者哈文翻译本: 外国自然人---------护照, 无国籍人士-------能证明其身份的任何其它证件; 外国法人----- 贸易公司名录的摘录。外国法人注册地所在国按本国法令能证明其法人身份的证明书; 2. 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许可证制度条例》,外国投资者可取得从事专门活动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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