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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共和国外国投资法(4)

来源:2005-03-16 2005-3-15 亚心网
 第五章 对外国投资者征税及进行会议核算的规定

    第17条 对外国投资者征税的规定 如在本法中没有其它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和外资进行征税应执照吉尔吉斯共和国的税法进行。 第18条 会计核算及报表 1。外国投资者应按照吉尔吉斯共和国现行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做报表。 2.外国投资者必须按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办法向税务、统计和其它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决算情况通报。

    第六章 对外资 的劳动法规定

    第19条 同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之间的劳资关系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全部或部分属于外国法人或自然人的企业中工作中吉尔吉斯斯坦公司 ,应执行吉尔吉斯共和国现行的法律和其它法律文件。

    第20条 吸收外国职工 1. 外国投资者可以吸收外国公民作为自己企业的职工,亦可进入企业的领导机构。 2. 吉尔吉斯共和国授权国家机关根据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协助外国公 办理入境和临时居住手续,以利其从事投资活动。 3. 非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的外国投资者及其员工之间的劳资关系由他们在劳务协议中选定的法规进行协调,该劳务协议中的必需条款不得低于吉尔吉斯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如万一没有相应的劳务协议,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外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公民应执行吉尔吉斯共和国相应的劳动法令和法律文件。

    第21条 社会保险及保障 1. 外国投资者必须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为自己的员工向吉尔吉斯共和国社会基金和其它预算外专用财政基金交纳义务提成。 2. 外国投资者及其员工向外国相应基金组成汇款后,可免除向吉尔吉斯共和国义务交纳相应数额的社会基金或其它基金。

主办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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