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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条例(1)

来源:2005-03-16 2005-3-15 亚心网
  本条例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自由经济区法》制定,它确定了"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的经济管理和对外经济活动的特殊法律基础。

    第一章 "比什凯克"目的和任务

    1. 创办"比什凯克" 自由经济区的目的和任务是:吸引外国资本、工艺技术和管理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解决共和国和首都紧迫的社会问题,建设现代化的社会基础设施,创造新的就业岗位,满足市场的商品供应和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

    第二章 "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的地位和特殊的法律制度

    2."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拥有自己的地域和界限,定额基础和自身的管理机构。

    3."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座落在"玛纳斯"航港、大理石镇和隶属于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的国家 展览中心之间的范围之内。

    4.如果共和国各部、国家委员会和行政主管部门触犯了经济区和利益,在解决涉及其管理权的问题时,在"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的地域里处理问题时,必须通过总管理处。 1. 如果吉尔吉斯共和国的自由经济区法与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法律不矛盾,那么,它在"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的地域里是有效的。 2. 涉及在"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进行外国投资活动的关系用吉尔吉斯斯坦的法规以及由吉尔吉斯共和国参加的国际合同条例来进行调节。 如果国际合同中规定的制度已经包含在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法规中,那么,就采用国际合同的制度。 3. 总管理处对吉尔吉斯斯坦的债务和义务不承担责任,吉尔吉斯共和国对管理处的债务和义务也不承担责任。 4. 合同(协议书)是调节外国投资者和投资活动参加者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 选择合作伙伴、签订合同、确定义务和其他与吉尔吉斯共和国法规不相矛盾的其他经济关系条件是外国投资者和外经活动参加者的职权范围。 外国投资者和外经活动参加者之间签订的合同条款在合同中整个有效期内保持自己有效力。在签订合同之后吉尔吉斯共和国法规规定了恶化国外国投资者和外经活动条例制度的情况下,合同条款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仍保持自己的效力。 发生在外国投资者和总管理处之间的经济纠纷,依照双方的协议,可以根据投资争执国际公约,在美国的华盛顿市研究解决。

    第三章 国家在"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的外国投资者的保证

    5. 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规和国际法准则向外向投资提供法律保护的担保。

    6. 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是享有特权的、远远好于吉尔吉斯共和国法人和公民投资的法律制度。

    7. 对位于"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的外国投资不应该实行国有化。如果外国投资对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国家和社会的安全构成威胁,总管理处要向外国投资者下达限期消除威胁的通知书。如果拒绝或者不能消除这种这种威胁,那么总管理外有权采取措施,由外国投资负担费用来消除这种威胁。

主办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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