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本国和外国法人可在"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创办任何形式企业和联合企业,可从事吉尔吉斯共和国法规不予禁止的一切经济活动。 在"比什凯克"自由经济注册企业和联合企业有权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建立自己的分支机构。 在"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总管理处注册的吉尔吉斯共和国法人和外 法人是"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的主体。
13。依照吉尔吉斯共和国自由经济法第15条,在"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创办企业要按照自由经济区确定的程序在总管理外注册。 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的统计法规,"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的总管理外有义务向吉尔吉斯共和国统计委员会提供关于在"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注册的经济主体的信息。
14.在"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禁止开展给环境带来危害的生产活动。
15."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的经济区的经济主体长期租赁土地,其租赁费的数额要由总管理处根据租赁者租用土地的使用目的、地段位置、对项目投入资本的额度以及其他标准来确定。 在签订合同时候,总管理处必须考虑其成立时进入"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的经济主体的利益。
16.赋予"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主体在国外开展自己业务权利。
17.象"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的主体一样由总管理处注册的公司在吉尔吉斯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开展自己的业务,应该具有当地地址、公司的当地经理的地址,当地银行的银行账户,并在其账号上在任何时候最少要保留5000美元的剩余存款。 不对在国外开展自己业务的公司进行会计查账检查。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注册的法人不能在"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作为在国外开展自己业务的公司注册。
第五章 财政、信贷及外汇机制
18."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的形式和职能的发挥采用自筹资金的方式,其中包括外汇自筹资金。
19.为了确保"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的资金供应,自由经济区建立自己预算。收入来源依靠出租由"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行政管理部门经营的位于本自由经济区的土地、楼房和设施的收费进款,开展服务的收入以及发行和流通自由经济区公债和有价证券的进款。 "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资金筹措可以依靠共和国、州和地区的预算资金,也可以由外国提供贷款。
20.对知识产权、专用技术、许可证使用费、给专家的酬金等支付款项没有数额的限制。
第六章 "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的海关业务
21.依据吉尔吉斯共和国自由经济区法,在"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范围里制定了特殊的海关制度。"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的海关制度工作细则则得到了吉尔吉斯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海关检查局的认可和批准,并征得了"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总管理处的同意。
22.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自由经济区第6条,吉尔吉斯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海关检查局组建"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海关服务处。
23.在"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的实行特殊海关制度,不允许征收关税和进出口商品税。"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的海关业务只能由"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海关检查局来进行。不允许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国家海关检查局的其他海关服务处干涉"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海关服务外的工作。
24.根据同吉尔吉斯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海关检查局商定的一致意见,总管理处有权依据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按规定的程序在比什凯克市和州的区域 范围内建立免税区和保税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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