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股份公司
第五十二条股份公司的概念
股份公司的注册资金划为股份,每一基本股的价值相等。公司创办人(股东)不承担公司债务而承担同公司业务有关的亏损风险,承担额以属于自己股份的价值为限。
依法可以创办非商业性股份公司。
公司的财产同创办人的财产分开。公司承担自己财产范围的债务,而不承担创办人的债务。未足额出资的创办人共同承担他们未出资部分的公司债务。
公司可由一个人员,或由一个购买了公司全部股份的人员创办。
股份公司不能是只有一个创办人员的其它形式的公司。
公司的权利原则、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国家其它法规调整。
第五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公司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在章程里表明公司名称。无须其他股东同意,公司创办人可割让属于自己的股份的公司称作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发行公开签名的股票,及依法自由出售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每年公布完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财务报告和执行情况的报表以及本法和其它规范文件确定的其它资料。公司以及公司负责人对所公布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股份只在创办人之间分配和事先在其他固定的一批人中分配的称作有限责任公司。这类公司无权公开发行公开签名股票或以其它方式让一批人无限地购买股份。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控制普通(表决)股票的股东不得超过50%。如果这类股东数超过了规定的限度,股东大会应立即在一年内作出决议,把公司组建成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修改创办文件并保证文件注册不超过规定的期限;按有关人员的申请,对公司将实施清算的司法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里想要卖出股份的股东必须请求本公司其他创办人或公司买下自己的股份。若创办文件未另行约定,公司创办人拒绝购买股份,那么股东有权在征得公司同意后(或咨询后一个月未得到答复时)把股份卖给第三方。
按创办文件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创办人经法庭裁决将被公司除名。他的股份由公司强行收购。
第五十四条股份公司的创办文件
除本法第四条第七款之规定外,公司创办合同还应列入发行股票的种类及其在创办人之间分配的情况,以及公司组建中创办人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创办合同自签字之时起生效,而到公司所有创办人员足额出资后方能执行。
与合同内容相符的公司章程由创办大会确立。股份公司章程中除已指定的条款外,还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公司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股票种类,股票票面金额,数量,持股者权利;
三、公司资金构成的程序;
四、代表处和分理处(如果已建立)。
公司章程中还可列入不违背本法、其它法规及规范文件的条款。
除创办人合同和章程外,创办人还可通过公司业务规则之类的其它文件。公司执行机构、负责人及公司创办人必须遵守这些文件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股份公司的注册资金
股份公司的注册资金由股东出资构成,他们认购公司股票,应符合本法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公司注册资金划分为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公司财产的最小比例。相当于公司发行股票的票面金额的出资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不得小于在股东向注册资金出资时刻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规定的最低月工资额的500倍,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不得小于100倍。
依法创办的独立银行、金融、保险企业,都是股份公司。注册资金可按本条规定的比例做出相应的其它规定。
在公司注册时,创办人应按创办文件中注明的注册资金额向公司交出50%的出资额。剩余部分应在公司注册后一年内交完。如果创办人(创办方)在一年内没有交 完剩余的出资额,公司创办文件可规定由于创办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而承担的违约金(罚款、罚金)。所交的出资部分由公司掌管,不予返还。
公司的公开签名股票不允许全部用来支付注册资金。公司割让的全部股份在创办人中间分配。不允许股东放弃购买股票的义务。
如果第二年底及以后每年财政年底,公司的净资产少于注册资金,公司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声明并登记注册资金的减少额,如果公司净资产价值少于本条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额,公司接受清算。
第五十六条股份公司增大注册资金
股份公司有权按股东大会决议,以增大股票的票面额和发行附加股票的方式,增大注册资金。
只允许在创办人分摊注册资金完全形成之后增大股份并注册。不允许为了弥补亏损而增大注册资金。
公司章程中应规定持有股份表决权的股东购买公司发行的附加股票的权利。
股东大会上必须有二分之二的股东投票赞成才能做出增大注册资金的决议。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办文件上可规定其它增大注册资金的程序。
为增大公司注册资金而召开大会的通知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理由、方式和增大注册资金的最低额;
二、同增大公司注册资金有关的修改公司章程的方案;
三、发行附加股票的数量及总额;
四、提前发行股票的报表及持附加股票的股东的权利;
五、发行附加股票时签名的起止日期。
禁止在未经国家发行有价证券注册管理机关许可,或未相应地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发行附加股票或改变股票面额。
依法开办的属于股份公司的独立企业(银行、金融、保险企业)可参照本条之规定相应地增大注册资金。
第五十七条减少股份公司注册资金的特殊性
股份公司有权(银行除外)按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降低股票面额或收购一部分股票使其作废的方式减少注册资金。
如果公司章程中有规定,允许公司通过收购和冲销一部分股票来减少注册资金。
公司减少注册资金的程序与增大注册资金的程序相同。
自宣布公司减少注册资金的决议之日起3个月内股票还没有注销或被收购,该决议无效。
第五十八条股份公司的创办方
在股份公司创办方之间签订创办合同;确定他们为开办公司合作经营的程序;承担对股票签名人员及第三方的责任。
创办方共同承担与开办公司有关的发生在公司进行国家注册之前的债务。
公司承担同开办公司有关的创办方的债务,但只有在股东大会最后一次表决通过时才有效。
第五十九条股份公司的权利细则
股份公司必须发行股票,股票面额以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本币标明;出资形式不限。
若证券法未另行规定,公司可发行记名股票和持有人股票。
抵押公司股票的权利不受限制或不列入章程细则。若税务规则未另行规定,股东有权对股票的抵押进行表决。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发行的股票要完税:
一、过量发行的股票要全部上税;
二、超量股票的税由公司承担,已经上过的税或在其它条件下的税金不超过注册资金的10%;
三、股东大会或经理委员会的合同要注明股票经股东确认的税额。
股份公司无权用未划分的股票抵押税金。
除普通股票外,还可发行优惠股票,让股东享有获得最低保障(固定)红利的权利。
优惠股票的持有者对公司的管理问题没有表决权。但下列情况除外:当公司章程做出了累计优惠股的规定,其持有者就获得了在股东大会上针对会议管辖权内的所有 问题的表决权。从最初的会议,到年终股东大会,在会议上没有通过支付红利的决议或通过了不完全支付优惠股票红利的决议时,优惠股票的持有者都有表决权。
当足额付清了累计优惠股的红利后,就终止持有累计优惠股票的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
优惠股票持有者行使权利的程序(包括清算时处分公司财产的优先权)均由法规和章程确定。
若公司章程未另约定,每年至少发行一次带有给付红利优先权的优惠股票,确定是低面额的利率,按已定标准给付这类股票的红利不能同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相混。 若给付优惠股红利的利润不足,可从准备金提取。如果给付持有普通股的股东的红利标准超过优惠股的计算标准,这类股的持有者可近股东大会的决议获得与其他股 东相同的红利增补。
优惠股票发行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25%。
法规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定最低面额股票的总发行量和属于每个股东的最大表决权。
股票的发行、注册、购买、分摊及流通的条件和程序应按证券法制定。
公司必须按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法规和其它规范文件确定的程序编制会计帐目及帐务综合报表。
公司承担会计综合报表的结构、内容、准确性和及时上报的责任。
第六十条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
自股份公司进行国家注册之日起一个月内,按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建立股东名册并严密保管。
由公司或有权填写股东名册的法人负责填写股东登记册中股份运转情况。名册中应填写每一股记名股票,股票认购的时间以及持这类股票的每个股东应得红利等有关资料(法人股东地址及帐号,自然人股东的护照资料及住址)。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填入红利获得者按股纳税的义务,还应填写法人是否按股份拥有表决权的资料及股东名册表中证券关法规定的其它资料(包括股票保管员和维护股东利益的资料)。
发行公司认购自己股票的资料必须填入股东名册。
公司有权委托银行、寄存人或其它依法有权从事股票业务的专门企业注册股票(列入股东名册)。上述企业必须通知公司按公司与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的程序期限更改股票名册,但不迟于规定给付红利的期限;
拥有500个注册股东的公司,或把自己的债券分摊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司,若办理补充发行,必须填写到上述规定企业的股东名册里。
董事会必须把股东名册存放在股份公司所在地或(和)有填写股东名册业务权的法人处,以备股东和纳税人查阅。
应股票持有者或纳税人的要求,掌管股东名册的人员必须向其提供股东名册摘要以便确定他们对股票的所有权。
按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规范文件规定,自提供文件之日起3天内开始填写股东名册。
如果拒绝填写股东名册,在提出填写公司股东名册要求后5天内,指定掌管名册者应向提出要求者说明拒绝填写的理由。
被拒绝填写股东名册者可向股份公司监察委员会、国有财产基金会(如果国有企业私有化)、国家证券管理局或司法部门投诉。接到上述机关的决定后,股东名册掌管必须在2日内按规定填写股东名册。
第六十一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财产权包括:
一、按公司章程或法规确定的程序参与公司管理;
二、参加有表决权的股东大会的权利;
三、公司采取的司法程序中辩论;
四、取得公司业务信息,包括了解会计结算资料和综合报表及其它由章程规定了获取程序的材料;
股份公司的章程及法规可限定属于一个股东的股票数量、最低票面额的总和及股东可享有的最大表决权。
股东还可享有本法及其它法规、章程规定的其它财产权和个人非财产权。
股东持有的每一种公司普通股票额相同。
股东必须按创办文件规定的程序、比例和方式购买股票。
不经股东同意不得赋予其任何其它义务。章程、大会决议和董事会赋予股东的其它义务均无效。
第六十二条股份公司的分明办会议
创办公文的权限在于全体创办人或他们的代表都参加。以简单多数表决的方式选举会议主席。
关于创办公司的决议和公司章程的确立采用全票通过的方式。
创办会议采用3/4表决通过的方式决定以下问题:
一、选举公司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做出设立经理委员会的决议;
二、评估作为出资的实物价值和财产权或用以出资的其它有现金价值的权利。创办会议还可做出其它规定;
三、确立注册资金额;
四、划分属于创办人的优惠条件。
第六十三条股份公司管理机构
股份公司的职能机构是:
一、最高管理机构--股东大会;
二、观察机构--经理委员会;
三、执行机构--集体委员会(管委会、经理处)或个人(经理、总经理);
四、监督机构--监察委员会;
公司章程规定,有半数股东参与业务即可免设监督机构--经理委员会。
董事会监察委员会成员不可同时履行公司经理委员公司成员的义务。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
一、股东大会的管辖权如下:
(一)修改章程;
(二)变更(增大或减少)公司注册资金;
(三)整理和分摊前期发行的股票及附加股票;
(四)制定发行借款债券的程序;
(五)选举观察机构(经理委员会),没有经理委员会时,则选举执行机构,选举公司监察委员会和(或)审计员,以及决定各机构的任期;
(六)确立公司年度业务成果、公司执行机构和报告和监察委员会的鉴定书;
(七)通过公司内部规章,并对规章进行修订和补充。
(八)公司清算改组时,任命清算委员会,确认清算平衡表;
(九)制定公司股票和其它债券的促使程序;
(十)制定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程序。
表决本款第(四)、(五)、(九)项的问题时,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全权代表的3/4票数通过。表决本款第(一)、(二)、(三)、(八)项的问题时,以2/3票数通过。
章程还可就股东大会对公司业务的管辖权做出其它规定。
二、按本法和公司章程所列的不属于股东全体大会管辖权决定的问题不得委托公司执行机构决定。
二、股东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与其它会议石冲突。
股东大会于下一报告年度的4月1日前召开。
股东年会议程为:
(一)确认董事会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二)选举董事会成员和公司其他领导人;
(三)选举审计员并确定其报酬。
除年会外,所有会议不定期。不定期会议可由董事会、监察委员会和持股不少于20%的股东召集。
四、召集持股人大会前应按股东名册提供的地址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写明召开不定期会议时将讨论的问题。通知书发至全体购买了普通股票的股东、公司审计员和专门注册员。
此外,通知书应印发并应指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程。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开会前20天发出通知,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开会前10天通知。大会无权通过未列入议程的决议。如果股东提出的是对立的决议,大会不予全票通过。
如果期限不够和通知未送达,会议决议以与会者的全票通过而且有法律效力。股东会议可在公司章程确定的地点举行。
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持有公司股份的有表决权的股东60%以上票数通过,在公司注册后才登记的股东(和他们的代表)也可得到大会的授权。
如法定人缺席,董事会必须在一个月内召集股东,授权其按章程规定由持有40%股份有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决议。
大会表决实行"一股一票"的原则,章程规定的举手表决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中可以规定每个股东拥有的极限票数。
每个股东都有权出席或委托他们的已按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法规取得注册委托书的代表出席大会。
第六十五条股份公司董事会
在股东会议的间隔期,董事会遵照公司章程确定的管辖权限领导公司业务。公司执行机构决定问题的管辖权不得超越按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其它管理机构的管辖权。
董事会成员先由最初的创办合同任命,然后在股东大会上选举。
当一个或几个董事会成员缺席或由于其它原因未能履行赋予他们的职能时,公司章程中应确定此时公司的管理程序。
若公司章程未另行约定,董事会成员的劳动报酬条件由经理委员会确定。
董事会成员不能兼任监察委员会和经理委员会成员。董事会成员可由股东和公司非股东员工担任。董事会的管辖权和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程序由章程确定。
每年如开股东会议前20天,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年度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由董事会全体成员和经理委员会签名。缺席的一个或几个签名者应备注缺席原因。
第六十六条股份公司的监察委员会和审计
股东大会聘请股东组建监察委员会审查公司的财务和业务。按监察委员会的要求,公司负责人必须提交公司财务和业务方面的资料。
公司财务和业务方面的审查针对公司当年的业务合计额,随时都可应监察委员会的倡议,按大会决议、经理委员会(观察机构)决议或持有10%以上股票有表决权股东的要求实行审查。
为了审查和核对财务报表,公司可聘请同公司财产无关联的审计员或创办人(外部审计)参与审核。
可应在公司注册资本中占10%以上股份的创办人的要求实行审计。
由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公司业务审计的程序。
第六十七条 经理委员会
按本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可在股份公司设经理委员会。经理委员会对董事会实行监督,签订经营合同、债务合同、委托书,决定股东购买公司股票的程序,确定公司分理处及代表处的设立、负责人的劳动报酬,决定公司负责人的产权责任,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经理委员会成员无权以公司名义办理业务。公司总和中应明确委员会的管辖权。章程中规定的属于经理委员会管辖的问题不能转交执行机构处理。
经理委员会的所有成员以及虽然不是董事会成员却管理着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或股东大会授权在指定的期限和条件下办理业务的人员,他们对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与董事会成员相等。
由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办理的业务不是董事会本身的业务。
经理委员会成员的人数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确定,但不得少于3人。
第六十八条 股份公司的负责人
股份公司董事会、监察委员会和经理委员会的成员都是公司负责人。
对公司负责人的任免以及对不是负责人的员工的任用程序,均由法规或公司章程确立。
公司负责人履行维护公司利益的职权。如果负责人同公司签订与财政利益相关的合同,他必须做到:
一、向董事会和经理委员会提交书面汇报;
二、接受董事会和经理委员会批准他签订合同的书面通知。
本条所指的财政利益关系包括:
一、他是产权人、债权人和同公司的商品供应和社会公益有固定劳务关系的人员,或公司商品的固定买主或社会公益的固定受益人员时;
二、他是产权人、债权人或同公司财产构成有关的自然人或法人,或有权在公司财产管理中得到收入的人员时。
公司负责人若违反大会决议或经理委员会决议,便无权使用财产和拥有公司产权。
负责人在自己任期内应脱离机关,参加公司某项有竞争能力的业务。但由经理委员会大多数无利益关系的成员或拥有半数以上公司注册资金的股东做出书面决议的某项竞争业务除外。
如果在强制清算中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在公司强制性清算中犯了罪的负责人要承担对债权的债务责任。
如果负责人采取了防止被清算的必要措施,或虽采取了措施,但未达到目的,他可以不必承担本条规定的责任。
如果年度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阶段财务报表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失真,那么,在上述文件上签定的公司负责人要对因此而给第二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公司有权按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遵照章程规定的原则发行(分摊)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为了吸收补充资金,公司可发行数额不高于注册资金的债券。具体时间为按年度资产负债表确认的已足额收到注册资金的出资后3年内。
依法确定发行和认购债券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冲销债券和销售债券后所获资金的使用办法
第七十条股份公司利润的分配
按法规程序股份公司平均分配资产负债表的净利润。
按大会决议规定,扣除发展生产和其它方面的准备金后,以给付红利的方式在股东之间分配公司纳税后的净利润。
按本程序分配的任何收入都要在股东大会审核了年度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做出许可的决议后才能分配。
公司净利润的一部分是红利,要按股东占有的股份比例均衡地分配。股东大会按董事会的提议计算每一普通股的最终红利额。红利不应高于董事会的提议,但可由股东大会降低。公司可在属于公司的25%以上的利润中支付红利。
股份公司在下列情况下无权公布和支付红利:
(一)注册资金未完全募足;
(二)注册资金额少于支付红利额。
优惠股的固定红利按其发行时确定的债券利息而定。
发行后未收回的股票或仍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股票不付红利。
若公司章程有规定,红利可用股票(利润估价)、债券、商品支付。
按法规可由银行代理或公司自己支付红利。
公司公布免税红利标准。
公司或银行代理发行债券时要在支付股东的红利中扣除发行债券应付的税金。
发行债券应说明或在股东名册上注明支付红利的程序和回收股票或公债的范围。
可采取现金、支票、委托支付、邮局汇款等各种方式支付红利。
股票持有者在正式公布支付日期前30天有红利权。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准备金,比例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0%。由章程确立准备金构成和使用的程序。
由股东大会确定准备基金的扣除标准。
公司按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可授予公司员工购买优惠股票的权利(保留权)。
按章程规定,公司可在纳税后确定给员工分配利润的比例,包括以现金或股票支付。
第七十一条股份公司的改组
按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民法和本法之规定,股份公司可实行改组,包括整顿、合并、分立、分离、改造等。从事单一银行许可证业务的银行、金融信贷企业和机关可按国家权力机关批准的程序实施改组。
通过分化(分离)手段产生法定继承人构成新公司的形式,应与改组决议的形式相一致。
可按股东大会的决议确立改组的程序和期限,也可按吉尔吉斯斯坦法律规定由司法机关确定程序。
若对改组采取非垄断的期限和程序,则公司经理委员会必须召集不定期的股东大会。
所有形式的公司改组(除已发表债务声明的机构改造形式外)应在专门刊物公布后的两个月内进行。债权方可在公司开始改组的3个月以内向公司提出终止或履行债务及赔偿损失的债权。
进行改组时不允许用其它财产或产权来兑换已发行的处于保全中的普通股票及优惠股票。
第七十二条股份公司的整顿及合并
一、股份公司的整顿或合并是指可实行财产合并及按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最后一次股票变化情况,整理所吸收的另一家公司的股票;重新构成即整顿,或继续存在即合并。
二、整顿后组建的公司或合并后继续存在的公司,是在整顿和合并中吸收了公司所有权利和义务的合法继续者。
三、公司的整顿以整顿合同为基础。合同中确立整顿的程序和条件、新公司保全每个公司的股票和(或)债券的程序及移交文书。
四、整顿合同的方案由参与整顿的每一家公司的经理委员会认可。若反垄断法有规定,则提交反垄断机关审理。
五、若反垄断机关同意上述公司的整顿,则整顿合同的方案由这些公司的股东大会审理,各公司股东大会按股东票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的法定多数通过方案。
有关公司业务的其它问题可在创办公司的联合股东大会上共同审理。
六、公司任何一个股东如不赞成整顿或不同意本公司章程确定的某一种整顿方式,都有权向整顿后组建的公司提出购买属于新公司的按独立审计结论确定了价格的股票,条件如下:
(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且股东没有在通过整顿决议时使用属于其股票种类的表决权;
(二)按整顿合同条件规定,用属于股东的股票交换其它财产或产权(整顿后新建公司的股票除外);
(三)股东控制着被重建公司吸收的子公司的股票。
七、若股东不具备上述条件,但他们在签订了整顿合同后具备了下列条件之一,就可不受现行条件的约束:
(一)属于他们的股票在证券市场上开盘了;
(二)持有上述指定种类宣布分摊的发行股票的注册股东人数超过了一半。
八、根据本条第六款规定的权利提出的债权要求,可在整顿后重建的公司注册后3个月内提出。
九、满足他们债权要求的程序是整顿程序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公司拒绝这些要求,享有指定权利的人员可向法院起诉。
十、可按本法规定的公司整顿程序,将几个公司合并为另一个公司。
十一、合并甚至可采用增大合并后仍存在的公司的注册资金的手段,具体做法是发行附加股票并由已合并公司的股东们分摊。
用合并公司股东们持有的股票兑换附加股票的条件,可在所有公司共同参加的股东大会上按组织重建决议来确定。采用各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二赞成的绝对多数表决制来做出决定。
只有当所有参与合并公司的股票在证券市场上开盘后,才可变更此程序。
十二、按法人国家注册法规定的程序,注册机关根据整顿合同(新组建公司的创办合同)条款终止被整顿公司的业务。
十三、关于对合并后继续存在的公司进行组织重建和终止被合并公司业务的通知,作为合并的附件或发行债券的注册说明附件在合同签字或发行债券注册后7日内呈送注册机关。
第七十三条股份公司的分立、分离
分立是把一个股份公司分成若干个独立的公司,建立分开的资产负债表并进行财产分割,这种情况下实行改组的公司的业务终止。
也可通过分割公司现有财产和建立分开后的资产负债表的手段创办一个新公司。这时候实行组织重建的公司要相应地改变注册资金。实行组织重建的公司要将权利和 义务移转给分立、分离后创办的公司。要按本法和公司章程中确立的年度资产负债表,经股东大会确认,给新公司设立相应的分开后的资产负债表。
股东大会通过关于分立或分离的决议时应确定实行组织重建公司的股票同新建公司的股票兑换的平续,以及确定同实行组织重建公司以前发行的股票种类相关的新股票及面额。
这种情况下授予控股人某一种股票的权利(包括选择用于兑换的股票的权利)应是同等的。
授予实行改组公司股东用手中原有的股票兑换新建公司股票的权利,不应小于或按比例限制实行组织重建公司章程授予他的权利。
如果按反垄断机关的决议实行分化或分离,该机关可规定实行组织重建公司里的任何一个股东用他手中的股票去兑换新建公司的股票(自己选择)。
第七十四条股份公司组织形式的构成
股份公司只能按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构成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组织形式构成时,属于每个股东在公司注册资金中占有的股份不得更改。
在国营企业基础上创办的股份公司,只能服从于本法、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有企业私有化法规和国有财产基金会的补充条款,直到国有财产基金会转为股份公司之时。
在国有企业构成股份公司时,国有财产基金会应任命负责人员,由他们按法人国家注册法和证券及证券交易法规定程序进行公司的国家注册。
按全体劳动员工和权力机关共同在私有化程序中创办的股份公司章程,应确定以企业资产的全部价值发行股票的程序。卖出股票的收入在冲销了国有企业的债务后,进入相应的国家预算。
国有企业构成的股份公司是其法定继承者。
第七十五条股份公司的清算
股份公司接受清算的前提是: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庭按法律文件规定做出裁定;
(三)公司创办的期限届满,或达到了创办公司的目的;
(四)如果拒绝进行专门业务的清算,按吸收的存款支付贷款;
如果股东大会赞成公司清算可任命清算委员会,并向委员会转移公司的管理权。
如果法庭裁定公司清算,包括宣告公司破产,公司将按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破产法和其它法规确定的程序实行清算。
应债权方的申请,清算委员会(法庭或债权人任命的人员)发表公告,宣布公司面临清算及清算期限,并应通知所有其他债权人。
如果在公司正式发行股票前做出了清算的决议,可不予公布。这时向创办人返还他们在公司创办时的扣除费用后的出资。
经债权人大会认可(如果对清算满意),法庭清算委员会的报告及清算资产负债表认可的公司清算结论报告呈送注册机关。
自国家登记册上备注之时起公司实行清算。
第七十六条清算委员会
清算委员会评估股份公司的资产,查明公司的债务,计算向第三方以及向公司创办人支付债务的数额。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并提交股东大会确认。
清算委员会以公司名义行使章程规定的权力。
清算委员会有权签订完成现行公司业务的合同并同债权方结算。
清算委员会承担由于股份公司、公司成员以及符合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民法要求的第二方的原因而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在股份公司清算中满足债权方的债权要求
应按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99条规定的顺序,满足被清算公司债权方的债权要求。
被清算公司满足债券持有者债权要求的顺序与满足其他债权人债权要求的第五顺序相同,但不涉及债券持有者的声明。
支付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偿还了国家预算债务及其他债权人债务之后剩余的资金,按本法和公司章程确定的手续,在股东之间分配。
如果上述规定的剩余资金足以抵补股东持有股票的票面额,可依股东持有股票的票面额按比例分配。
如果上述规定的资金不够,优惠股的控股人利用优先权抛售自己持有的股票来抵补返还出资不足部分。
如果上述规定的资金按优惠股控股人的核算不够分配,可参照控股人所持这种股票的面额比例在他们之间分配。
第七十八条股份公司的子公司、分理处和代表处
按本法第八条确定之程序创办子公司、分理处和代表处。
第七十九条股份公司有价证券、股票的保全
根据股东大会做出的依法分摊有价证券的决议确定股份公司有价证券、股票保全的条件和手续。
第八十条本法生效的程序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生效。
本法颁布之日起,1991年6月26日第513--7号、1994年1月11日第1387--7号、1994年5月28日第1563--7号、1995年11月21日及12月28日第38--1号法令修正稿无效。
呈送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
--通过颁布本法的决议;
--通过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管辖权范围内形成的与本法有关的法规文件。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总统
阿·阿卡耶夫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立法委员会
199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