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日前签署了新版《地下资源及其利用法》(以下简称《资源法》)。
哈萨克斯坦第一部《地下资源及其利用法》出台于1996年1月27日,并分别于2004年、2005年和2007年进行过三次大的修改。随着国际油价的变化和哈萨克斯坦国内对保护本国资源利益的呼声日益高涨,哈萨克斯坦政府决定起草一部新的《地下资源及其利用法》。该法草案于2009年1月由当时的哈萨克斯坦能矿部(现为哈萨克斯坦石油天然气部)起草完毕,经议会反复多次审议、修改后提交给了哈萨克斯坦总统签署生效。
新《资源法》突出体现了哈萨克斯坦“最大限度保护本国利益”———包括资源、生态环境和生产力的理念,与“旧法”相比,其主要的“原则性”改变有以下几点:
1、取消“勘探和开发统一合同”。因为将勘探和开发混成一个合同签署时,无法客观地评估其工程量、工期和费用。
2、只有具有战略意义或复杂地质条件的矿藏,在经哈萨克斯坦政府特批的情况下,可以签署“勘探和开发统一合同”。
3、取消“产品分成协议”、特许经营合同等合作方式,但保留以前签署的“产品分成协议”的合法性直至其合同期满为止。
4、凡依据勘探合同、在勘探阶段发现并勘测出有价值矿藏的企业,可无需竞标而获得签署该矿藏开采合同的优先权。
5、政府有权设定地下资源勘探开发过程中使用哈萨克斯坦产品和服务的比例(称之为“哈萨克斯坦含量”),有权要求外资企业在管理层人员配置上履行“哈萨克斯坦含量”的义务。
6、在部分议员的动议下,从《资源法》草案中删除了“如国家与地下资源利用者提前解除合同,则后者所拥有的财产、设施和设备将转为哈萨克斯坦国家所有”的条款,但规定了上述财产的转移机制,以保障在新的资源利用者接手之前工作的可靠性和连续性。
7、禁止在油气田开采作业中未经处理放空燃烧伴生气和天然气,规定必须进行有效利用,将其加工成石化工业原料或能源载体,保护自然环境。在该新法生效前已签地下资源勘探开发合同的企业应同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另行单独签署一份承担相应责任的协议书,并将其作为勘探开发合同的一个附件。
主办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张自忠路3号 邮编:100007 信箱:北京1103信箱
电话:(010) 64014006 传真:(010) 64014008 E-mail:Web-oys@cass.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