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政府令规定,按照《俄罗斯联邦海关监管法》,自“关税同盟”其他成员国进口的商品在出现下列三种情况时须在俄罗斯办理报关手续:一、商品在白俄罗斯或哈萨克斯坦出产时属内销并已缴纳低于俄罗斯税率的进口关税;二、商品自第三国进口到上述两国并已享受了优惠进口税率;三、自第三国进口、俄罗斯实行单方限制措施的商品。
进口税、特别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按照《关税同盟税法》及《俄罗斯联邦海关事务法》规定的程序和税率缴纳(或补足差额部分)。按照《俄罗斯联邦海关监管法》俄政府应确定进口商品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报关的形式和程序以及缴纳和付足进口税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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