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院属单位信息化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我院关于信息化专项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计算机网络中心(以下简称院网络中心)负责制定每年院属单位信息化工作经费预算,经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院财计局从院信息化专项经费中划拨各单位。
第三条 院属各单位的信息化工作经费由各单位信息化领导小组掌握,由信息化工作部门负责日常开支,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审计。
第四条 信息化工作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1、信息化工作人员的加班补贴、资料费、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交通费等;
2、网络网站和“三库”日常维护费、日常软硬件及耗材购置费等;
3、聘请技术人员进行系统维护或升级、聘请专家作技术咨询或方案评审的劳务费等;
4、单位编印的信息化工作出版物的稿费、审稿费、编辑费、印刷费、出版补贴等;
5、单位开展的与信息化工作相关活动的必要经费。
第五条 各单位从事文献资料数据库建设和科研专题信息系统开发所需经费,应通过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获得,不得将信息化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建设;通过立项获得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也不得挪做信息化工作经费。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1月底前要将上年度信息化工作经费使用情况上报院网络中心综合处。院网络中心将汇总上报主管院领导,并根据各单位经费使用情况制定下一年度的信息化工作经费预算。
第七条 本办法由院网络中心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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