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
今年9月,我局在北戴河举办培训班,专门就我院“职工住房及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的操作使用进行培训,对职工住房及补贴信息的录入工作进行了部署,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针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再做以下补充说明:
一、在原工作单位未领取住房月补贴,这部分职工住房补贴信息录入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1、请本人持《中国社会科学院职工住房情况调查函》(见附件)到原工作单位办理证明手续;调入我院前在多个单位工作的,均须办理证明手续。经原工作单位证明未发放住房月补贴的,可将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录入系统(工作时间不连续的,分段录入),作为以后我院补发住房月补贴的依据。
2、在原单位工作期间住房月补贴的计算:如原工作单位工资标准和我院基本相同,可依据原工作单位工资标准计算;如差别较大,参照在原工作单位所任职务或职称,根据本单位人事部门认定的我院当时相应职级工资标准计算。职务或职称不明确的,暂缓录入相关信息。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如遇职务或职称调整,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计算。
3、读博期间住房月补贴的计算。读博前已参加工作的,按读博前所任职务或职称的工资标准计算;读博前未参加工作的,按毕业后到新工作单位所任职务或职称的工资标准计算。
4、读硕期间住房月补贴计算。读硕前未参加工作的,读硕期间不发放住房月补贴;读硕前已参加工作的,按读硕前所任职务或职称的工资标准计算。
二、新调入职工建立公积金时间计算
我院于1996年1月1日正式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建立公积金帐户前参加工作的,1996年1月1日前工作时间计算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即:1996年-参加工作年份=建立公积金前工龄。新调入职工,199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至今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按1999年1月1日前的工龄计算,即:1999年-参加工作年份=建立公积金前工龄。
院财计局房产处
200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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