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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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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资料管理实施细则 

   

  一 图书借阅规定

   

  借书者必须亲自向图书管理人员办理借书手续,每本书填写1张借书卡。

  借书数量。助研以下(含助研)可借中外文图书15册,副研以上可借20册(均为累计数)。不得超过规定册数。

  借书期限六个月,到期无他人预约,可续借1次,续借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各研究室和课题组因临时科研任务需借阅大批图书时,必须经研究室主任和课题组组长征得图书资料室主任同意,并由专人负责办理借书手续,用完及时归还。

  本所人员到外单位借书,应遵守外单位借书规定。由本人持介绍信自行前往办理。

  工作人员调离本所、长期出国及请假、出差半年以上者,必须到图书资料室办理还书手续。

  要珍惜爱护图书,不得随意拆散图书,不得在书上批点、划线和涂抹。严重污损和遗失图书者,按有关规定罚款和赔偿。

  书库内禁止吸烟。

    

    二 期刊借阅规定 

    

    期刊阅览室陈列的工具书和中外问现期期刊仅供在室内阅览,概不出借,阅毕应放回原处。

  过期期刊可以借阅。借阅过刊必须通过管理人员,凭“个人借书证”填写“期刊借阅单”,履行借阅手续。

  为了加速期刊流通,每人限借中外文期刊各3册(期刊合订本每本为1册),借期均为两周。

  珍惜爱护刊物,不得在刊物上批点、划线和涂抹,严重损坏和遗失刊物者,按本《细则》第五条“严重损坏和遗失书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不得在期刊阅览室内吸烟和大声喧哗,保持室内清洁安静。

    

    三 剪报资料借阅规定 

    

    (一)借阅剪报资料必须通过管理人员,填写“借阅单”,履行借阅手续。

  (二)借阅数量及期限。每人每次可借阅本年度未装订的散装剪报资料10份,借期1周;已装订的剪报资料合订本3册,借期2周。

  (三)非本所人员进入阅览室查阅资料需凭证明信经图书资料室主任批准。剪报资料概不外借。

  (四)珍惜爱护资料,不得批点、划线和涂抹,更不得擅自撕取据为己有。对污损资料者, 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五)保持剪报阅览室整洁、安静,室内不准吸烟,资料阅毕应放回原处。

    

    四 配备常用书的规定 

    

    为方便研究工作,在保障图书馆藏书需要的前提下,经所领导批准,对部分专用图书按下列办法配备给各室(或个人)使用:

  配备的专业图书必须经所领导批准。

  配备范围是:专用工具书、参考书、交换赠送的多余复本和特殊需要的图书。

  配备图书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以下两种:每室1本;业务人员每人1本。

  配备图书手续。所有配书由图书馆统一登记,填发配书分发单,由各室业务人员签字领取,长期保管使用,调离本所时交回图书馆。

    

    五 严重损坏和遗失书刊处理办法 

    

    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对严重损坏和遗失书刊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严重损坏、但尚可修补的书刊,由借阅者承担修补费用。

  严重损坏而无法修补,影响其内容完整的书刊,按遗失书刊办法赔偿。

  1980年以前出版的中文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1981年以后按原价的3倍赔偿。

  遗失中文多卷书其中一册,按全套书金额的二倍或本卷书的10倍赔偿。

  外文书参照中图公司同类书刊现行定价,按原价2倍赔偿。

  中外文现刊遗失一册,按全年定价的2倍赔偿;遗失中外文过期期刊合订本,按图书赔偿办法执行。

  遗失中文剪报资料,参照书刊赔偿办法处理。

  遗失书刊应赔偿相同的书刊,否则按上述办法处理。

  罚款和赔款从通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交者,本所人员从本人的工资中扣还。

    

    六 研究人员同国外进行书刊交换的规定 

    

    本所同国外进行书刊资料交换,由图书馆统一归口办理。

  本所研究人员参加外事活动或因公出国取得的重要图书资料,原则上应交图书馆收藏,供全所人员使用。

  本所研究人员与国外学术机构或专家个人建立学术联系,凡由本所提供交换出版物或邮资者,所得文献应交图书馆收藏。

  本所研究人员欲以个人名义同国外进行书刊交换而又希望得到公费支持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图书馆领导同意。报请所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七 关于拆开图书进行翻译和复印的规定 

    

    馆藏图书不得擅自拆开翻译,需要拆开翻译者必须经图书馆领导同意。

  拆过的图书要负责装订,装订费由使用者自付。

  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按本《细则》五“严重损坏和遗失书刊办法”规定处理。

  复印书刊资料,必须经主管人员同意,用后应及时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