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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农民合作化动员观及当代启示
黄立丰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17年第12期

 

【内容提要】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民合作化道路,提出通过自愿、示范和帮助动员农民实现大规模组织起来的合作劳动,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对小农的挽救和改造,进而真正完成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列宁继承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的农民合作化动员观,基于俄国农村经济的具体现实,结合农民个人利益,坚持自愿、示范原则,进一步动员农民完全实现合作化,唯此可以“在社会主义基础上站稳脚跟”。毛泽东从中国的具体实际出发,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农民合作化动员观,抗战时期大力倡导农民互助组织并动员农民以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组织起来,新中国成立后进一步推动农民合作组织的深入发展。上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农民合作化动员观,对于当前深化农村改革和探索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现代化发展道路,具有重大现实启示。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农民合作化 动员观

作者简介:黄立丰(1981),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副教授,博士,宁波党建研究中心副主任、特邀研究员(浙江宁波315012)

 

习近平总书记长期关注中国“三农” 问题,曾在其学术著作《中国农村市场化建设研究》中对于农民新型合作化道路问题作了深刻的理论思考,鲜明地指出了中国要走组织化的农村发展路子,并预言新型的合作化道路将会越走越广阔[1]。这个理论思辨有着穿越时空的深邃力量,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动员实现“农民合作化”道路问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都进行过深入探索。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在著述过程中提出了小农经济理论和农民合作思想,尤其是围绕着这些重要理论,深刻地揭示了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动员广大农民实现大规模组织起来的合作劳动、完全实现合作化就是在社会主义基础上站稳脚跟、组织起来的最重要形式就是合作社等重要论断,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农民合作化动员观智慧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关于农民问题理论所涉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下,研究和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农民合作化动员观,对于深化农村改革和探索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现代化发展道路,具有重大现实启示。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民实现大规模合作劳动的动员观

马克思恩格斯对农民问题深入研究,将其视为无产阶级革命中很重要的因素。在他们看来,由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型农村社区‘双轨制’党建运行机制研究” (13cD-J028)的阶段性成果。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农民合作化动员观及当代启示于农民生产、生活方式固有的分散性,缺乏组织性,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2]。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特殊使命,马克思恩格斯最早提出东方农民处于社会最底层,遭遇着受剥削受压迫的窘迫现实,并从1848年欧洲革命的深刻历史教训中,进一步认识到无产阶级革命需要在农村进行广泛动员,特别指出了广大农民需国家的引导和帮助才能走上正常的发展道路,同时,提出了只有动员和支持农民纳入合作社发展,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对小农的挽救和改造,进而真正完成向社会主义的过渡。

众所周知,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经济思想正是围绕着资本主义如何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核心内容展开的,主要体现在《资本论》《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法德农民问题》等经典论著中,特别是马克思晚年撰写的《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和恩格斯的《法德农民问题》,对农民走合作化道路问题进行了深刻的理论思考,其中的许多经典论断无不蕴含着鲜明的动员色彩。

1.动员小农经过合作社加以挽救和改造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一旦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必须把小农的私人占有与生产变为合作社集体占有与生产。马克思晚年在研究俄国农村公社中存在的小农经营时指出: “俄国农业只要求有土地和用比较原始的工具装备起来的小地块农民的时期,已经过去了。这个时期之所以很快地成为过去,是因为对农民的压迫耗尽了农民的土地的地力,使他的土地贫瘠。现在,农民需要的是大规模组织起来的合作劳动。”[3] 在此,马克思明确强调了,从俄国土地的天然地势来看,其农业经营适合利用机器进行大规模组织起来的合作劳动。1886年,恩格斯致奥·倍倍尔的信中也指出:“至于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但事情必须这样来处理,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样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个利益。”[4] 这指明了国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实际经济活动可以由无产阶级的合作社来进行。恩格斯还进一步认为,用合作社并辅以示范和帮助,是小农可以接受的改造方式。同时,正是基于这样的支持和动员,让农民能够认识:要挽救和保全他们的房产和田产,只有把它们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生产才能做到,而这样进行大规模组织起来的合作经营,是为了广大农民的共同利益,这是农民唯一得救和真正自由解放的道路。显然,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生产合作社对于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经过合作社来挽救和改造小农,其意就是支持和动员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进而真正完成向社会主义的过渡。

2 通过自愿、示范和帮助动员小农纳入合作社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对小农的改造必须经过合作社,但在这过程中需要有效调动其积极性,即不能“采用暴力”和“剥夺”,而应坚持自愿、示范和帮助的原则,有步骤地、由低级向高级发展。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明确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5] 恩格斯在此所认为的这种帮助,是指为更好地动员小农纳入合作社发展提供各种便利,如向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他甚至还列举了资金支持的具体方式,包括由国家银行接收他们的一切抵押债务并大大降低利率、从社会资金中抽拨贷款用于购买大规模生产所需的机器、人工肥料等。因此,马克思恩格斯着力动员小农纳入合作社,走合作化发展道路,是以更好地维护农民共同的利益为基础。而走这样的合作化道路,他们又始终强调不能采取强迫农民的措施,一切以尊重他们的自愿、不搞强制为条件。正如恩格斯所说,把农民吸引到我们方面来,却又不能违反小农的意志,要让农民自愿地加入合作社,“如果他们下了决心,就使他们易于过渡到合作社,如果他们还不能下这个决心,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6]。当然,除了遵循自愿、帮助的原则动员小农纳入合作社发展之外,马克思恩格斯还通过合作社的成功榜样示范,动员和说服小农相信联合劳动的优越性,进而促使其实现大规模组织起来的合作劳动。

总之,马克思恩格斯希望通过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进而真正完成向社会主义的过渡。这种关于“过渡性”农民合作化思想,坚持的是自愿、示范和帮助的原则,其中蕴含着鲜明的动员特性。进一步说来,正是这样自愿原则基础上的动员示范和引导帮助,才使更多的小农纳入合作社的发展,这对后来各社会主义国家关于合作社的价值和制度选择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和意义。

二、列宁关于农民发展合作社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动员观

1893年问世的《农民生活中新的经济变动》,是列宁关于农民问题的第一部著作,其对俄国农民经济的现实状况作出了深刻的马克思主义的分析;而列宁在1923年口授的《论合作社》,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关于合作经济的观点,尤其深刻地阐述了发展农民合作社来引导农民自愿自觉地走向社会主义的问题。列宁结合俄国农民经济的现实状况所提出的农民合作化动员思想,全面系统深刻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民合作化的动员思想,并成功地将苏维埃俄国的农民组织起来,指导了俄国农民通过农业合作社发展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对于俄国在当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经济具有深远的影响。这正如列宁在1920年全俄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上所指出的:“我们曾经是而且现在还是一个小农国家,因此我们向共产主义过渡比在其他任何条件下困难得多。为了完成这一过渡,需要农民亲自参加,而且要比参加战争的人数多十倍⋯⋯我们这个现在还疲惫不堪的农民国家却必须把男女工人和农民个个动员起来。”[7] 也正是基于当时俄国农民经济的这种具体现实,更加凸显了列宁的农民合作化动员观的重要历史意义。

1 动员农民组织起来纳入合作社,必须使其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

无论是新经济政策以前的国家生产与分配制度,还是新经济政策以后的苏联模式,都力图把广大的农民组织起来。但是,组织过程面临重重困难,组织起来以后农民又缺乏一定的积极性,而新经济政策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难题。因为新经济政策不是从根本上迅速改变农民习俗,而是用适合普通农民习俗的方法过渡到新制度。列宁就曾这样认为,在采用尽可能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法过渡到新制度方面,合作社具有重大意义。很显然,列宁在新经济政策中是非常强调关心农民的个人利益和地位问题的,在他看来,只有充分考虑到农民的个人利益问题,才能真正地将千百万农民组织动员起来,才能使其不是消极地而是积极地参加合作社。他进一步认为,从根本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农民合作化动员观及当代启示调动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必须把工农业的生产成果与生产者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靠个人利益,靠同个人利益的结合,靠经济核算,在这个小农国家里先建立起牢固的桥梁⋯⋯同个人利益结合,能够提高生产”[8]。列宁不仅认为动员农民组织起来纳入合作社,需要结合农民的个人利益,同时,他也明确指出了国家的支持能够使农民对于纳入合作社发展同样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列宁强调:“在经济、财政、银行方面给合作社以种种优惠,这就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对组织居民的新原则应该给予的支持。”[9] 总之,列宁特别强调动员农民纳入合作社发展,必须以同农民个人利益的结合为基础,并通过种种渠道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这是列宁在马克思恩格斯强调农民共同利益、集体劳动等合作化动员观基础上的新贡献。

2.动员农民发展合作社,必须始终坚持自愿、示范和帮助的原则

列宁在《论合作社》中把实行自愿原则看作合作社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他反复强调,搞合作制一定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不能强迫;要先进行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用经济利益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吸引农民加入合作社;要按照农民的不同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合作制引向深人;国家还要在财政、机械、科技、银行等方面帮助农业合作社,实行相关的扶持和优惠政策。他明确指出,如果有人认为可以用自上面强迫的办法使农民过渡到大生产方面去,这就是发疯,在中农经济关系方面采取强力,这就是一种再愚昧不过的做法,而这样采用暴力做法的后果,就是葬送全部事业。因此,列宁坚定地认为:“奖励参加合作社流转的农民,这种方式无疑是正确的,但同时应当检查农民参加的情况,检查参加的自觉性及其质量——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10] 此外,列宁又多次强调要抓好典型示范, “掌握国家政权的工人阶级,只有当在事实上向农民表明了公共的、集体的、共耕的、劳动组合的耕作的优越性,只有用共耕的、劳动组合的经济帮助了农民,才能真正向农民证明自己正确,才能真正可靠地把千百万农民群众吸引到自己方面来”[11]。毋庸讳言,合作制的发展是农村经济社会化的自然历史过程,是建立在群众自愿参加的基础上,而不是靠行政命令和法律强制推行,又鉴于农民认识上的局限,通过典型示范、奖励等方式引导和动员农民发展合作社,这是新经济政策实施过程中确保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条件。

3.动员农民完全实现合作化,还必须在农民中进行文化工作

新经济政策时期,由于当时的苏俄还是一个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国家,发展合作社困难重重,再加之农民本身固有的分散性以及较低的文化水平,其自身明显缺乏合作的意识和能力,需要通过外部力量使之“知识化”将其组织动员起来。因此,列宁认为,要使全体农民都参加合作社,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和文化条件,他指出:“我们的第二个任务就是在农民中进行文化工作。这种在农民中进行的文化工作,就其经济目的来说,就是合作化。要是完全实现了合作化,我们也就在社会主义基础上站稳了脚跟。”[12] 为此,列宁强调了要实现完全合作化这一条件,这本身就包含着农民的文化水平问题。在他看来,没有一场文化革命,不具备这样的文化条件,要完全实现合作化是不可能的。这也要求,必须在农村中实现文化革命,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全体农民都能真正理解参加合作社的好处。而对于这样的文化革命,列宁明确指出,首先就是识字,如果不做到人人识字,没有足够的见识,没有充分教会人人读书看报,农民就不会意识到合作社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性。所以,列宁进一步认为,要完全实现合作化,需要有全体人民群众在文化上提高的整个阶段。总之,列宁不仅把实现全体农民的“知识化”视为合作化的必要前提,而且将其视为为了实现完全合作化

的重要动力。但是,要真正做到人人识字、使人人有足够的见识,需要整整一个时代。这也足以可见,动员和引导农民完全实现合作化进而走上社会主义的道路将是漫长的,不能急于求成,只能渐进而稳步地前进。

三、毛泽东关于农民组织起来的合作化动员观

毛泽东从中国具体实际出发,不仅论述了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动员广大农民群众参加革命和建设的伟大使命和意义,而且更是创新性地发展了组织起来的农民动员思想,他关于中国农民的属性认识及其早年的“民众大联合”论断,关于抗战时期农民互助组织的倡导及其“组织起来” 的呼吁,以及关于新中国成立后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进一步推动等,都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农民合作化的动员观,是毛泽东一生谋求农民解放、探索农业和农村现代化道路的重要理论支撑。

1 对农民互助组织的积极倡导

抗战初期,中国共产党为落实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陕甘宁边区及其他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政策的同时,还发展了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在边区和根据地最为困难的时期,1943年,毛泽东作了《论合作社》的报告,动员边区和根据地的广大民众组成各种形式的互助合作组织,进行大生产自救,这在当时产生了重大影响。毛泽东充分肯定了延安南区合作社经验,后来在推广时,广大农民又创造了其他形式的合作社,根据这样的发展趋势,他进一步指明了在经济上组织群众的最重要形式就是合作社。而早在194212月,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高级干部会议上的书面报告《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其中就曾细致地讲到了农民互助和发展合作社的问题,他认为,劳动互助,就是在一村之内,或几村之间,农忙时实行相互帮助,以几家为一组,有劳动力的出劳动力,有畜力的出畜力,多的出多,少的出少,轮流地并集体地替本组各家耕种、锄草、收割,秋收结账,一工抵一工,半工抵半工,多出的由少出的按农村工价补偿工钱。人口密集的乡村,还可以集合几个互助组为一个互助社,组与组之间还可以互相调剂,在必要与可能时,社与社之间也可以互相调剂。毛泽东将这称之为农民群众的劳动合作社,还特别指出其效力极大,应大大提倡。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毛泽东积极倡导和动员接下来应大力组织劳动互助社,大大地发展农民的集体劳动。他进一步强调:“将个体经济为基础的劳动互助组织即农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加以发展,生产就可以大大提高,增加一倍或一倍以上,如果全边区的劳动力都组织在集体互助的劳动组织之中,全边区一千四百万亩耕地的收获就会增加一倍以上。这种方法将来可推行到全国,在中国的经济史上也要大书特书的。”[13] 正是在毛泽东的积极倡导和大力动员之下,这一时期的劳动互助运动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2 以合作社为主要形式,动员农民“组织起来”

19431129 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招待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大会上,发表了《组织起来》的讲话。在讲话中,他提出了组织起来是必由之路的重要论断,明确指出:“我们有了⋯⋯合作社,我们就可以把群众的力量组织成为一支劳动大军。这是人民群众得到解放的必由之路,由穷苦变富裕的必由之路,也是抗战胜利的必由之路。”[14] 毛泽东引述“三个臭皮匠,合成一个诸葛亮” 的经典俗语,大力动员号召必须学会组织群众的劳动,只要这样去做,就一定可以协同全国人民打败日本帝国主义,建立一个新的国家。

组织起来的形式,主要是合作社。毛泽东认为: “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15] 由此,他进一步得出目前我们在经济上组织群众的最重要形式就是合作社这一重要结论。在毛泽东看来,这就是条必由之路。毛泽东关于这条必由之路的思想一直贯穿于新中国成立后改造农村社会,从互助组到初级社、高级社,再到人民公社的基本思路。当然,值得一提的是,毛泽东在《组织起来》中特别强调了发展合作社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他认为:“我们的合作社目前还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私有财产基础上)的集体劳动组织⋯⋯总之,只要是群众自愿参加(决不能强迫)的集体互助组织,就是好的。”[16] 所以,他积极动员必须按自愿的原则把群众组织到合作社里来,而且组织得更多就更好,这样便于大规模地恢复与发展生产。1945年在中共七大上,毛泽东作《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仍然强调了只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帮助农民逐渐地组织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及其他合作社之中,生产力就会发展起来。这个时候,毛泽东已经认识到这样的一种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当时互助合作经济的意义,于是,他认为更进一步动员这样一种制度形式的合作社在解放区已大大发展起来的基础上,还应当尽量推广。

这一时期,毛泽东系统论述了合作社的性质、特点、形式和内容,以及组织合作社对抗战胜利的伟大意义。概而言之,一方面,合作社是进行广泛的农民动员,实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一种重要形式,这是出于政治视角的认识;另一方面,合作社又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的具有新民主主义性质的集体劳动组织,这又是出于经济视角的分析。总之,抗战时期毛泽东动员农民“组织起来”的思想,既是对他以往民众大联合思想的总结,又为其在新中国成立后关于农业合作社认识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3 进一步推动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面对农民获得土地后普遍缺乏劳动力和主要生产资料而自发组织的互助合作组织,毛泽东依据原有的经验,进一步拓展了其组织起来的农民合作化动员观,再次倡导和推进了生产领域中的由互助组——合作社(由初级到高级)——人民公社的农民合作组织。他曾这样强调:“过去打仗主要是依靠农民。现在我国城市资产阶级很快地服从社会主义改造,也是因为农民组织起来了,农业合作化了。因此,党在农民中的工作非常重要。”[17] 这不仅表明其农民合作组织思想日臻完善,而且也凸显出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动员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来改造农民,探寻农业走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重要目的。

其一,培养农民的合作精神和集体行动精神。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从中国农村和农民的现状出发动员农民进行合作,明确指出: “大家劳动,力量大,单干办不到的事,互助组能够办得到,互助组办不到的事,合作社能够办得到。”[18] 在此,毛泽东深刻地意识到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国情背景,更加需要动员农民组织起来进行合作,需要大力培养农民的合作精神,使之能够在集体生产和生活中逐渐摆脱小农的旧思想、旧习惯和自私自利等社会心态,团结协作,开展集体行动,发展农业生产。这样通过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培养广大农民的合作精神和集体行动精神,对于中国在非常困难时期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二,强调自愿互利原则。毛泽东对于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始终强调自愿互利的原则,他在不同场合总是提醒各级领导合作组织的干部,动员农民组织起来发展合作社,不能搞强迫,不能侵犯农民的利益。他指出:“自愿结合、等价交换和民主管理,是组织起来的根本原则,必须遵守⋯⋯新解放区也可以在当地群众原有的互助习惯的基础上,根据自愿等价原则,加以适当地组织,但须反对强迫命令。”[19] 19537月,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的讲话中再次强调: “农业合作化,要有计划地、稳步地、积极地、自愿地搞互助合作。”[20] 同时,在整顿合作组织的过程中,毛泽东也坚持强调要遵循自愿互利的原则。如1954年至1955年初,当时初级社发展过猛,这明显违反了自愿互利的原则,侵犯了中农的一些利益。为此,毛泽东及时主持召开会议,强调指出了要快点搞合作社章程,要做到完全不损害中农利益,只有这样,合作社才可以迅速发展起来。总之,在毛泽东看来,党要动员群众发展合作组织,只有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依靠农民自觉的方法,而不是强迫式的简单粗暴的方法,才能真正赢得农民的信任,也才能真正把广大农民动员和组织起来。

四、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农民合作化动员观的当代启示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农民合作化动员观,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均主张在结合农民利益的基础之上,坚持自愿、示范、帮助等基本原则动员广大农民大力发展合作社,走合作化道路,对于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和探索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现代化发展道路,具有重大的现实启示——动员农民再组织起来。当前,我国农村市场化背景下所凸显出来的过于分散化的农民现状,使得生产和经营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不断加大,且由于缺乏组织性,致使农民利益难以集中表达。有学者指出,“在某种程度上,农民家庭现在离群孤立,一个个单独地站在国家权力机构面前”[21],其明显地加重了政党与广大农村社会的现实剥离。因此,动员农民再组织起来,已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呼声。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农村改革近40年,对“三农” 问题成因的核心解读已经放在农户的组织化之上,下一步农村改革的核心也应该是如何更好地促进农户的组织化[22]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调研时,再次明确提出,农业合作社是发展方向,有助于农业现代化路子走得稳、步子迈得开[23]。这显然为当前广泛动员农民再组织起来走专业合作化道路,明确了发展方向。

1.政策动员:引导、扶持和发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建和发展,首先需要党和国家的政策引导和扶持。从近年来党中央的一号文件来看,已经深化了对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动员,确立了实践导向。在此,除了在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之外,还应努力做到:一方面,需要创新农民合作组织的试点工程,通过示范和帮助,推广不同地区农民组织化经验,由点及面构筑纵横发展的农民合作组织网络体系。如纵向层面,分试点创建以村为单位的基层农民合作组织、地方农民合作组织和全国农民合作组织。横向层面,创建涉及农村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农民合作组织(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服务等合作组织)。另一方面,也需要培育一批懂管理有技术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干部和能人。事实上,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面临的一大瓶颈正是缺少懂技术会管理的专业人才。因此,发展和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需要有效地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人才资源库和培训基地,广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等的专业培训,特别是要在农业龙头企业中大力培养出一批农业技术骨干、农民科技带头人、致富带头人等,使之成为农民组织化的引领者。当然,党的政策动员固然十分重要,但也必须尊重农民合作组织的自身运行规律,注重政策动员的效果,党和国家不能为了某种改革需要过多干预而使农民合作组织又异化为另一个行政模式化的组织系统,而应该发挥诸如日本农民协会的“营农指导”[24] 作用。

2.利益动员:正确激励广大农民的合作意愿和合作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组织农民是我们党的独特优长[25],而支撑这一独特优长的就是我们党始终强调为广大农民谋利益这一宗旨问题。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于农民再组织起来,必须强化利益动员,遵循的首要原则就是自愿、平等、互利。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已经明确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人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组织的交易量()比例返还等。基于这样的原则,党强化利益动员首要的就是正确激励广大农民的合作意愿和能力。毋庸置疑,农民是合作的主体,农民合作组织本身就是秉着农民自愿的原则而结成的,农民何时人社和退社,完全都是依据本人的意愿而做出选择,不能强迫,而只能以正确的动员,最大程度上维护广大农民的民主权益。特别是当农民个体利益与组织利益可能发生冲突时,更要动员和鼓励采取“公司+合作社(协会)+农户”诸如此类有利于保护农民权益的模式。事实上,从美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农民合作组织的实践来看,几乎遵循了自愿互利的合作组织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一定的利益刺激手段来动员广大农民的合作意愿和合作能力。

3 制度动员: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现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化运行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和壮大,显然离不开外部力量推动,但近年来党和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具体法规的实施和相关制度的扶持仍相对欠缺。如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财政税收法规方面,尽管以制度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在财政和税收上扶持农合组织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却未能建立相应的量化标准。早前就有学者指出,原则性的优惠条款多,但不够具体,范围和幅度不大,单独的有针对性的优惠不多,税收优惠、专项资金等政策往往落不到实处等[26]。诸如对上述法规制度存在种种质疑的状况,应亟需加强制度动员加以有效地规范。如需要明晰农民合作组织的登记办法,相关的税收减免和优惠扶持应更加具体化、更具操作性。同时,还必须对一些维权性农民组织、农民金融互助合作组织等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发起、设立、成员资格和构成等给予有效的制度规范。当然,令人欣喜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2007年颁布实施十年之后,2017年我国在原有基础上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法律使用范围、成员资格和构成、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等问题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扩大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内容充实,针对性强”[27]。通过这一新的制度动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4.战略动员: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持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作用将越来越凸显。如何进一步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优势,不断破解农村现代化的瓶颈难题,就必须将农民再组织起来问题真正上升到实现中国社会转型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和把握,需要党倡导战略动员,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常态发展。在此,强调战略动员,不仅需要把握动员的度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问题始终看作为一项战略性的常态工程。事实上,2005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决定和“十一五”规划纲要就已经开启了这样的动员先河,明确提出,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纳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规划[28]。这指明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常态化发展的战略方向,为当前持续深化农村改革和探索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现代化发展道路奠定了重要的战略基础。因此,可以这么理解,由小生产过渡到社会化大生产,由传统农业转变为现代农业,走合作之路是唯一选择,这是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100多年各国的实践所证明[29]

总之,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农民合作化动员观的深刻启示中,我们能够清晰地认识到动员农民“再组织起来”走新时代的新型合作化道路,应是深化农村改革和推进农村现代化发展的大势所趋。当然,动员农民“再组织起来”,除了首要的必须以农民为中心,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还必须强调的是动员本身的适度性问题。动员过度或者动员不足,都可能会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一方面,若一定时段内动员过度,可能意味着在极大地唤起广大农民组织化参与热情的同时,也势必大大地刺激其现实欲望,而如果这种欲望无法在短期实践中得以有效实现,就容易引起广大农民的极端失落感,进而存在社会的不稳定风险。另一方面,若动员不足,则又可能意味着农村改革难以真正有效地激发广大农民参与并实现组织化的内在动力,进而难以形成其强大的组织合力去开拓和占领市场以推动社会主义农村市场化的建设。因此,当前在通过政策、利益、制度、战略等系列动员积极推进广大农民走专业合作化道路的实践中,尤其需要掌握好动员的适度性原则。只有适度地且循序渐进地动员广大农民实现“再组织起来”,才能使之在农村改革大潮中真正成为适应新时代发展的“弄潮儿”,也才能真正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现代化发展。

 

注释:

[1] 参见习近平:《中国农村市场化建设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74375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78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69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75页。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98499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00页。

[7] 《列宁全集》第4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44页。

[8] 《列宁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76177页。

[9] 《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64365页。

[10] 《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63页。

[11] 《列宁全集》第3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60页。

[12] 《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67368页。

[13] 《毛泽东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7071页。

[14] 《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932页。

[15] 《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931页。

[16] 《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931页。

[17] 《毛泽东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31页。

[18]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381页。

[19]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2930页。

[20] 《毛泽东文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87页。

[21] []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322页。

[22] 仝志辉、温铁军:《资本和部门下乡与小农户经济的组织化道路》,《开放时代》2009年第4期。

[23] 《习近平黑龙江考察:农业合作社是发展方向》,http://politicspeopletomcnnl20160525e102428376720html

[24] 袁振龙:《农民问题国际比较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第98页。

[25] 参见陈林:《习近平三农战略思想》,《人民论坛》2013年第36期。

[26] 苏晓云:《毛泽东农民合作组织思想与实践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年,第306页。

[27]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应注意推进中国特色》,http://wwwnpcgovcnnpccwhhy12jcwh2017

[28]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人民日报》20051019日。

[29] 郭书田:《农民合作组织要发挥六项功能》,《农村工作通讯》2009年第10期。

 

参考文献:

[1]习近平:《中国农村市场化建设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

[2]俞良早:《马克思主义东方社会理论研究》,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

[3]张绍俊:《马克思主义合作制思想发展史》,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年。

[4]王立胜:《中国农村现代化社会基础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

[5]席富群:《马克思主义农民分层理论的演变及其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研究》2007年第12期。

[6]孙迪亮:《马克思恩格斯的农民合作理论初探》,《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5年第4期。

[7]蒋玉珉:《毛泽东合作制思想再认识》,《马克思主义研究》2009年第8期。

[8]徐俊忠:《农民合作思想与实践:毛泽东时期的一份重要遗产》,《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