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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央行出台外汇业务管理新规
驻哈萨克经商参处 来源:2009-11-11  驻哈萨克经商参处 2009年12月01日
   11月1日,哈萨克斯坦中央银行颁布的第76号决定《外汇业务规定》和第77号决定——《进出口业务外汇监管规定》正式生效。第76号决定是对央行2006年12月1日发布的第129号决定《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汇业务操作规则》的补充和修订;第77号决定是对2006年8月17号央行发布的第86号决定《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出口业务外汇监管规则》的补充和修订。

   第76号决议对外汇业务所作的主要修订有:

   1.取消公民个人在外资银行开设帐户必须通报央行的规定,确定今后只需由办理对外汇款业务的银行向央行报告个人帐户情况的制度。

   2.取消与进出口服务、劳务有关的商业贷款必须登记的规定,确定了由办理进出口服务、劳务支付业务的银行向央行报告关于这一类业务国民与非国民之间结算支付情况的制度。

   3.确定了资本流动项目清单,从清单中去除了诸如部分获得知识产权特许权等情况,同时补充了将货币和其他财产转交托管的内容。

   76号决定还提高了资本流动需向央行登记或通报的起点金额,其中,资本流出的起点金额从5万美元提高至10万美元,资本流入的起点金额从30万提高至50万美元。

   决定同时规定,对那些无需进行登记、通报和办理“交易证明(Паспорт сделки)”的外汇支付业务简化监管程序,1万美元以内的支付业务可由银行直接办理,无需客户提交外汇合同。央行将只根据汇款人在汇款单上填报的有关信息来进行监管。

   除此之外,76号决定还允许个人代替家人和亲友汇出国外留学、租房等所需的外汇,只要出具汇款人与亲属间亲情关系的证明即可。在此之前,此类汇款要求必须出具实际汇款人与代办汇款人之间相互责任关系的证明。

   第77号决议对进出口业务外汇监管程序所作的主要修订有:

   1.将办理“交易证明(Паспорт сделки)”的起点金额,从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这样将使三分之一的进出口业务无需再办理“交易证明”,减轻了银行和客户——特别是中小企业客户——的负担。

   2.进一步简化了“交易证明”的填报内容,取消了诸如“外国采购商或供应商经办的银行信息”、“许可证明”、“营业执照”等栏目,从而使填表工作变得更加简单易行。

   3.规定进出口商可根据完成合同义务的最大期限自行确定返款、收汇的时间。

   新规生效以后,央行发言人称,此次法律修订有助于进一步放宽监管条件,简化审批手续,降低外汇业务门槛,为哈萨克企业的经营营造一个更加宽松的商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