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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美尼亚所得税
来源:2002年12月01日 商务部 2010年05月12日

  2002年12月01日  商务部

   亚美尼亚所得税
    

   此法中规定自然人、居民和非居民均为所得税的纳税人。居民在亚境内所得收入须交纳所得税,对于非居民是指在亚收入的部分要征所得税。

    应征所得税收入

    1、自然人依据劳动合同所得工资、奖金、发明报酬、经营所

    得、赠与及帮助所得、租赁财产所得、入股所得、有价证券和储蓄所分红利。收入包括货币形式和实物形式;

    3、报酬包括:著作、艺术创作和翻译所得稿费,发明、发现、

    创造、工业样品所得报酬,竞赛所得奖金等。自然人在合资企业、外国投资企业、国际公司、组织、外国独资企业、银行工作收入;

    4、自然人从企业、机关、组织资金中所得收入,包括现金、

    有价票证、发给职工报刊书费、伙食费、医疗费、子女补助费、旅游费、疗养费、购物补贴、老工人退休一次性补贴等,均应交纳所得税。

    自1999年1月1日起,根据所得税法免征限额规定,月收入低

    于17000德拉姆(约35美元)者,超过此标准至120000德拉姆的部分征收15%;收入达到320000德拉姆的部分按25%征收;高于320000德拉姆的部分按30%征收。2000年免税线提高到28000德拉姆。

    亚美尼亚全国最低工资标准由政府定期公布。2001年政府规定 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4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