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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美尼亚土地税
来源:2002年12月01日 商务部 2010年05月12日

2002年12月01日  商务部

   亚美尼亚土地税

    使用国有土地者是土地税的纳税人。对农业用地按土地登记评估确定的纯利润实际收入征税。对非农业用地按土地登记评估的价值征收土地税。征收土地税是按纳税人使用土地年限和面积数量征收。

    土地税税率:

    此法规定,纳税人每年应在9月1日前凭当地税务所出具的纳税单纳税。土地税分为农业用地税和非农业用地税两种。

    (1)农业用地按不动产征税表的纯收入的15%征收。

    (2)非农业用地:

    工业用地、交通、通讯、电视、国防、天然气管道和水利用地,按不动产征税表核定的价值征税。如,用地在居民点内为1%,在其它地区则为0.5%。

    林业基金用地,按不动产征税表废地标准平均价格的1%征收。

    免征土地税项目

    1、列入国家财政支出的机关组织占地、国家禁猎禁伐区、国家公园、野生森林公园、植物园、历史文化古迹占地;2、集体农业组织用地,两年内免税;3、享受免征所得税的土地使用者在相应土地使用期内免税。4、公用的国家土地,如广场、街道、公路、公园、水库等;5、学校科研教学用地; 6、果园用地,结果前的年限内免税;7、农林业科研机构、其它科研机构和大学所属的实验地、良种苗圃园、育种场地的土地税减免50%;8、法律规定范围内免交所得税的公民,同时减免土地税50%;9、拥有土地所有权者免交土地税;

    财产税

    此税是国家向财产权利主体征收的一种税收。征收财产税的对象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企业。

    (1)企业、机关、组织和银行的财产均应交纳财产税。政府和议会确定的某些组织财产除外。

    (1)亚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私有财产。牲畜、轮胎式和

    履带式车辆、机器机械等应交纳财产税。如居民将建筑物转让给企业使用,则应按全值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