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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美尼亚增值税
来源:2002年12月01日 商务部 2010年05月12日

   2002年12月01日  商务部

    亚美尼亚增值税
   

    增值税亦称增值附加税,是一种商品销售流通税。它同消费税一样,是一种间接税,是商品在各个生产阶段的附加价值(即商品销售价格同生产成本、流通费用之差)。

    纳税对象:

    1、有法人地位和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类企业;

    2、在亚从事经营和商业活动的公司、组织和外国法人;

    3、营和年收入超过政府规定限量者。

    增值税率

    1、生产技术用途的商品,按20%征收。

    2、已含增值税商品,按其价格16%征收。

    3、进口商品增值税率为20%。

    进口商品所征收的增值税由海关按商品的海关价值直接课税。其经营收入低于200万德拉姆者免征增值税。如进口商品数量和价值超过规定的限量,则征收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项目:

    (1)亚出口商品及劳务;

    (2)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出口到亚的商品及过境外国货物;

    (3)驻亚外交使团、个人进口的物品及在亚购买的自用商品;

    (4)亚侨资金、外国和国际组织及宗教组织提供的资金及用

    此资金所完成的施工、合作项目;

    (5)人道主义援助和慈善机构进口的商品及服务费用;

    (6)在亚销售含有贵重金属矿石废料的收入及用于进一步加工该矿料或将收入上交国库的收入;

    (7)国有企业私有化所得收入及国有企业出租收入;

    (8)出售农产品所得收入;

    (9)城市电气运输、房费、居民使用的自来水、热力、电费及教育系统生产的自用食品;

    (10)保险业务、贷款、存款及其财务结算、货币和有价证券发行及流通、出售邮票、明信片、信封、印花及国家税收服务费。赌场和游戏机经营收入、专利权、发明及许可证转让费。国家财政调拨的科研、试验、勘察及销售没收的和无主财产归国有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