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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美尼亚消费税
来源:2002年12月01日 商务部 2010年05月12日

2002年12月01日  商务部

     亚美尼亚消费税

   消费税和增值税是亚政府征收的两种间接税。按税法有关规定,部分商品在销售过程中只征收消费税。自然人、法人和从事生产销售的非法人企业须交纳消费税。

    交纳消费税的进口商品

    商品名称税率

    鱼子酱 200

    啤酒 50

    葡萄酒、其他酒及酿酒原料 50

    酒精及酒类 125

    雪茄、用烟草或替代物制的香烟 100

    汽油 35

    柴油 10

    服装和真皮服装辅料 25

    真毛皮及其制品 25

    水晶、瓷器制品 25

    珠宝首饰、非贵重妇女饰物 15

    消费税应从征税商品销售额中支付。对应征消费税的进口商品课税依据为进口商品的海关价值(不含增值税和关税)。属应征税的商品,其消费税由海关按亚政府的规定在商品运进亚10天内由税务局征收。征收消费税的商品仍须征收增值税。

    下列商品免征消费税:

    l亚出口商品;驻亚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购进的应征税

    商品、过境物资、人道主义援助、企业法人作为原料或半成品进口的商品也可免征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