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8月29日 商务部
关税免征、关税优惠及关税特惠
第十九条关税免征
以下免征关税:
1、从事定期国际货物、行李、旅客运输的交通工具,以及其物资技术供应和装备品,保证交通工具途中正常使用的燃料、食品及其他财产,包括在境外购买的用于消除该交通工具事故的财产;
2、运出乌克兰关境外,用于保障乌克兰船只和乌克兰企业、组织租用船只正常工作的物资技术供应和装备品,工业加工燃料和原料、食品及其他财产,以及进入乌克兰关境的上述船只捕捞品;
3、乌克兰货币、外汇和有价证券;
4、乌克兰法律规定的返还国家的商品及其他物品;
5、通过乌克兰关境时,因损坏而无法使用和利用的商品及其他物品;
6、根据乌克兰法律和乌克兰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有权免税出入乌克兰关境的个人消费品;
7、乌克兰关税区内生产的,以未经完善或加工状态自境外返回乌克兰关境的商品及其他物品,以及乌克兰关税区外生产的,以未经完善或加工状态返出乌克兰关境的商品及其他物品;
8、在乌克兰关税区外生产的,第一次入境时已缴纳进口关税并在临时运出境外后再次返回乌克兰关境的商品及其他物品;
9、在乌克兰关税区内生产的,第一次出境时已缴纳出口关税并在临时运进境内后再次运出乌克兰关境的商品及其他物品;
10、由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受害者成立的乌克兰机构或国际机构所进口的商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商品)。上述机构的章程中应包括向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受害者提供社会和医疗援助的业务范围,同时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受害者的比例应占其工作人员总数75%以上;
上述机构名单、其进口商品名单及进口限额须经乌克兰内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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