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8月29日 商务部
商品原产地国家的确定
完全生产商品或进行商品足够加工或完善的国家被视为商品原产地国。
下列商品被认为是该国完全生产的商品:
1、在该国境内或经济区内开采的矿产品;
2、在该国境内种植的植物产品;
3、该国养殖的活畜;
4、该国生产的活畜产品;
5、该国生产的捕猎产品;
6、由该国船只或该国租用船只在公海海域捕捞的海产品及其加工品;
7、该国生产过程的再生原料和废料;
8、该国绝对使用1-7项产品所生产的商品。
下列情况被认为是该国对商品进行了足够的加工和完善:
-申报商品的归类税目不同于由第三国生产并用于加工的材料和产品的归类税目;
-商品申报价值中的附加值部分比例不低于50%;
下列技术性程序不视为商品的足够加工:
-运输过程中对商品进行相对完善的保存;
-商品销售及运输的准备程序(商品粉碎、整理发运、分类和重新包装);
-简单的组装程序;
-对商品(成分)进行混合,但与混合前相比并未赋予其实质的区别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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