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8月29日 商务部
关税的计征
乌克兰海关部门根据本法律规定条款和提交海关申报单之日的乌克兰统一关税税率计算关税,关税以乌克兰货币和乌克兰国家银行购买的外国货币缴纳。
关税上缴乌克兰国家预算。
在确定海关价值和缴纳关税时,按照乌克兰国家银行在海关申报之日确定的对外经济业务结算汇率将外汇折合成乌克兰货币。
关税支付给乌克兰海关部门,国际邮件商品及其他物品的关税支付给邮电部门。延期和分期支付关税的办法由乌克兰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张自忠路3号 邮编:100007 信箱:北京1103信箱
电话:(010) 64014006 传真:(010) 64014008 E-mail:Web-oys@cass.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