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8月29日 商务部
关税及其种类
第六条关税
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是指对出入乌克兰关境商品及其他物品课征的税收。
第七条关税种类及税率
乌克兰使用以下税种:
-普通税:按应税商品及其他物品海关价值的百分比计算;
-特别税:按应税商品及其他物品单位以货币价值计算;
-混合税:结合上述两种海关税收。
乌克兰内阁提交乌克兰最高拉达批准海关税收优惠规定和关税税率变更,
包括个人使用物品的纳税规定。
禁止使用本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关税种类。
第八条进口关税
商品及其他物品在进入乌克兰关税区时征收进口关税。
进口关税的区分:
对于乌克兰参加的海关同盟成员国、特别关税区成员国生产的商品及其他物品,以及根据乌克兰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任何海关特惠制度,使用乌克兰统一海关关税法规定的进口关税特惠税率。
对于在乌克兰享受最惠国待遇国家或经济同盟国家生产的商品及其他物品,使用乌克兰统一海关关税法规定的进口关税优惠税率。
对于其他商品和物品,使用乌克兰统一海关关税法规定的进口关税完整税率。
第九条出口关税
商品及其他物品在运出乌克兰关税区时征收出口关税。
出口关税根据乌克兰统一海关关税法确定的税率计征。
第十条季节性关税
对于个别商品和物品可规定不超过四个月期限的季节性进、出口关税。
第十一条特别关税税种
为保护乌克兰和乌克兰生产者的经济利益,商品及其他物品在出入乌克兰关税区时,无论其纳税种类如何,可使用特别海关关税:特别关税、反倾销关税、补偿关税。
第十二条特别关税
使用特别关税的目的:
-保护乌克兰生产者;
-在进入乌克兰关税区商品的数量和(或)进入条件对本国商品生产者造
成或威胁造成重大损害时,对本国商品生产者进行保护;
-预防对外经济活动者在其对外经济活动中损害国家利益;
-在其他国家、海关同盟和经济集团采取岐视和(或)非友好行为,限制
乌克兰对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和(或)侵害乌克兰的利益时所使用的报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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