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8月29日 商务部
法律效力
本法律的效力范围是乌克兰统一的海关关税区。
本法律、乌克兰其他法律及国际条约协调特别关税区内的海关征税,上述法律规定了各特别关税区内的专门性法律制度。
乌克兰统一海关关税及其修改、补充条款应在其实施生效前的四十五天以上通过社会媒体予以正式公布。未予正式公布的上述文件不具法律效力。未予及时公布的上述文件自其正式公布之日起的第四十六天开始生效。正式公布是指在乌克兰最高拉达或乌克兰内阁的正式定期刊物上登载。正式公布日期是指该刊物实际发行的日期。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张自忠路3号 邮编:100007 信箱:北京1103信箱
电话:(010) 64014006 传真:(010) 64014008 E-mail:Web-oys@cass.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