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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条约(合同)协调经营活动
来源:2003年08月29日 商务部 2010年05月20日

2003年08月29日 商务部

    条约(合同)协调经营活动

    在本法律第二十三条所列明条约(合同)基础上的经营活动由乌克兰法律予以协调。

    条约(合同)双方应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制订与执行上述条约(合同)有关的业务报表,在乌克兰银行机构单独开设帐户,依据条约(合同)进行核算。

    条约(合同)应按照乌克兰内阁规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登记。

    外国投资者根据已登记条约(合同),为实现投资而进口乌克兰境内的财产(销售商品和个人消费品除外)免征进口关税,财产自用时间不得少于三年,有关进口办理程序同本法律第十八条第二、三部分的规定。自财产划拨计入平衡之日起,若在不满三年内实现财产变卖,应按照本法律第十八条第五部分的规定程序缴纳海关关税。

    根据条约(合同)进行共同投资活动所得利润依照乌克兰法律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