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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外国投资的国家保障
来源:2003年08月29日 商务部 2010年05月20日

2003年08月29日 商务部

   保护外国投资的国家保障

    第七条投资活动的法律制度

    对于乌克兰境内外国投资者制定投资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国家制度,乌克兰法律和乌克兰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例外。

    对于个别实施属于国家优先发展经济领域规划范围内的外国投资项目经营活动主体,可制定投资及其他经营活动的优惠制度。

    从保障国家安全需要出发,乌克兰法律可以划定部分地域,该地域范围内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的活动应受到限制或被禁止。

    第八条法律变更情况下的保障

    一但乌克兰关于外国投资的专门法律对本法律第二章规定的外国投资保护保障做出变更,可应外国投资者的要求,在此类法律生效之日起的10年内使用本法律规定的外国投资保护保障。

    对于产品分配协议确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协议有效期内使用签订协议时生效的乌克兰法律。规定保障不适用于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环境的法律变更。

    第九条有关强制没收和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非法行为的保障

    乌克兰的外国投资不属于国有化范围。国家机关无权征用外国投资,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流行病、动物流行病而采取救援行动的情况除外。征用行为仅限于乌克兰内阁授权机关所做出的决定。

    对于征用外国投资的决定及补偿条件可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并按照法律程序提出上诉。

    第十条赔偿外国投资者的损失

    外国投资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包括因乌克兰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渎职或执行公务不得当造成的利益损失和精神伤害,上述公务系指根据乌克兰法律规定必须为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所履行的公务。

    因第九条和本条款第一部分中所述行为给外国投资者造成的全部费用支出和损失,应按照由会计员和会计公司确认的现时市场价格和(或者)可靠估计进行赔偿。

    向外国投资者进行赔偿应快速、属实、有效。向外国投资者支付因本法律第九条中所列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赔偿额度,应在被剥夺财产所有权之时予以确定。

    向外国投资者支付因本法律第十条第一部分中所列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赔偿额度,应在实际执行赔偿决定之时予以确定。赔偿金须以完成投资时所用货币币种或任何其他符合乌克兰法律,并且投资者可以接受的货币币种。自产生赔偿权之时起至完成赔偿行为,赔偿额应含按平均利率计算的利息,平均利率指伦敦银行向欧洲外汇市场(LIBOR)一级银行提供贷款的利率。

    第十一条中止投资活动情况下的保障

    在中止投资活动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有权在自中止投资活动之日起6个月内以实物形式或投资货币币种形式免税收回其实际投资额(考虑法定基金缩小的可能性),并以货币或商品形式收回按中止投资活动时实际市场价值计算的投资所得收入,乌克兰法律或乌克兰参加的国际条约其他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汇出进行外国投资所得利润、收入及其他资金的保障

    保障外国投资者在缴纳税、费并完成其他必须支付费用后,无障碍地和快捷地以外汇形式将其进行外国投资活动的合法所得利润、收入及其他资金汇出境外。

    进行外国投资所得利润、收入及其他资金的汇出境外程序由乌克兰国家银行确定